看守所执法细则(2023最新版本)医疗(5篇)

篇一:看守所执法细则(最新版本)医疗

  

  【2018最新】看守所实施细则-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看守所实施细则

  篇一:看守所执法细则

  内部文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关于印发《看守所执法细则》的通知

  公监管[201X]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处: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了《看守所执法细则》,对看守所执法过程中羁押、管理教育、执行刑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印)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报:张新枫副部长。

  送:部属有关局级单位,铁道、交通、林业公安局监管处。-1-看守所执法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1-02.适用范围

  【2018最新】看守所实施细则-推荐word版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04.修订

  1-05.施行时间

  第二章

  羁

  押

  2-01.收押

  2-02.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2-03.提讯、提审、提解

  2-04.出所

  2-05.警戒、看守

  第三章

  管理教育

  3-01.过渡管理

  3-02.分押分管

  3-03.管教岗位

  3-04.谈话教育

  3-05.集体教育

  -2-3-06.安全大检查

  3-07.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3-08.深挖犯罪

  3-09.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3-10.会见、通信、探视

  3-11.医疗、卫生

  3-12.财物接收、保管、使用

  3-13.在押人员劳动管理

  【2018最新】看守所实施细则-推荐word版

  3-14.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

  3-15.处理在押人员死亡

  3-16.在押人员档案管理

  第四章

  执行刑罚

  4-01.暂予监外执行

  4-02.减刑、假释

  -3-第一章

  总

  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第二章

  羁

  押

  【2018最新】看守所实施细则-推荐word版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5-篇二: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羁押

  第三章

  管理教育

  第四章

  执行刑罚????第一章

  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篇二:看守所执法细则(最新版本)医疗

  

  看守所执法细则

  最新看守所执法细则的内容是如何的?下文小编收集了最新看守所执法细则,欢迎阅读!看守所执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核对身份

  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暂时收押,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

  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四)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五)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3.检查后的处置

  (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

  (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看守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看守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

  (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六)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

  办理收押手续后,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收押回执,并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七)采集信息

  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被收押人员的信息,并录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

  (八)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民警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行使权利的途径。

  书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民警对被收押人员的入所谈话教育。

  (九)收押罪犯的特殊程序

  1.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5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2.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

  属公安机关。

  2-02.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一)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的情形

  1.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3.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变更办案机关的,包括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变更后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

  (二)办理换押手续

  1.查验换押凭证

  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应当核查《换押证》开具的换押对象、移送理由、时间、羁押期限和移送机关、接收机关印章等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填写换押证

  (1)看守所填写《换押证》(第三联),签署承办人姓名和时间,加盖看守所印章后将此联退回接收机关。

  (2)看守所将《换押证》(第二联)归入换押对象正档留存。

  3.办理《提讯、提解证》

  (1)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的,应当在接收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2)对变更羁押期限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提解证》。

  4.录入换押信息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情况和羁押期限变更情况,应当立即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三)羁押期限管理

  1.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看守所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看守所应当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

  2.超期羁押报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办案机关。

  3.登记通知和报告情况

  催办和超期羁押报告情况应当专册登记,详细记载办理时间、催办和报告单位、涉及案件、承办人及回复情况。

  2-03.提讯、提审、提解

  办案人员必须凭有效工作证件及相关凭证提讯、提审或者提解。每提讯、提审、提解一名在押人员,提讯、提审、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提讯、提审、提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凭证

  1.办案机关凭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审、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人民检察院提讯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凭《提讯、提解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复印件)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讯应当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内进行。超过该有效期限的,看守所不予提讯。

  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人民检察院因出庭支持公诉需要提讯原审被告人的,凭《提讯、提解证》、第二审人民法院阅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进行。

  4.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凭办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讯。

  5.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辨认、起赃的,必

  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的报告,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提讯专用章的《提讯、提解证》提解出所。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

  6.提讯时需要翻译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场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审、提解。

  (二)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

  (三)收证提人

  1.暂时留存办案机关《提讯、提解证》或者其他提讯、提审、提解凭证。

  2.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后将其提押至讯问室或者交给提解人员。

  3.提讯、提审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对提讯、提审人员在提讯、提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中止提讯、提审。

  4.对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

  5.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

  (四)收人退证

  1.安全和健康、体表检查

  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对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的,看守所还应当进行体表检查。检查情况应当作好书面记录。

  (1)经检查无异常的,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签字确认后,看守所民警将在押人员押回原监室;(2)发现在押人员携带违禁物品的,予以没收;(3)发现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有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

  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有生命危险的,拒绝收押。

  2.收押在押人员后,在《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表上注明还押时间。

  3.将提讯、提审、提解凭证退还办案人员。

  2-04.出所

  出所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法定条件出所;二是临时出所。

  (一)法定条件出所

  1.出所凭证

  (1)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后转劳动教养处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管制、缓刑等,凭办案机关签发的《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被羁押人员《释放证明书》。

  (2)收押后需要异地羁押的,凭两地看守所共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异地羁押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3)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在押人员出所,分别凭办案机关的案件改变管辖通知、决定或者公函,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4)因追捕、押解等原因临时寄押以及本地抓获的外地网上在逃人员出所的,应当凭收押回执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5)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满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6)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7)留所服刑罪犯被假释的,凭人民法院决定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凭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办

  理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9)留所服刑罪犯解回再审的,凭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和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对法定出所的,看守所应当在《收押登记》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中“备注”栏注明。

  2.出所程序

  (1)核对身份

  认真核对出所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基本案情等信息,留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的还应核对刑满释放日期,防止错放同名同姓人员。

  (2)出所登记

  将出所人员出所原因、出所时间及去向等及时登记。

  (3)出所检查

  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

  (4)办理财物交接手续

  ①当面核对清点代为保管的财物,如数交还出所人员,并让其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接收财物登记》(存根)上签字或者捺印,收回其保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和其他收据。

  ②对投送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转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转外地处理的人员,其财物应当由本人核对签字后交押解人员代为保管。

  (5)办理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①对收押后异地羁押的,以及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交接时应当向新的办案机关移交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以及换押法律文书原件,备复印件归档;同时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

  ②对投入监狱、劳教场所执行刑罚、劳动教养或者转送外地处理的人员,看守所应当将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

  (6)留所服刑罪犯出所的特殊程序

  ①罪犯服刑期届满前30日内,看守所应当制作《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说明罪犯在看守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满释放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等,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②释放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③留所服刑罪犯刑满释放时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④对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

  ⑤对被假释罪犯,看守所应当自罪犯被假释之日起3日内,将人民法院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复印件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在其刑期届满前10日内,通知其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篇三:看守所执法细则(最新版本)医疗

  

  药房工作制度试行

  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

  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系,

  更正后再发药;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

  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特殊感染不得

  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

  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

  报告当班医生;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

  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带工作帽及口罩;

  六、各类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浸泡消毒用药液每天上岗前检查查药液量、浓度、有效期,定期更换,并保持有效消毒浓度;

  七、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时间,每天上岗前检查,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开启使用的无

  菌物品和无菌溶液,超过12小时应重新消毒;

  八、备齐备足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查药品器械数量、种类和有效

  期,及时补充更换;

  诊断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诊断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候诊有序,

  做到一医一患;

  二、当班医生应认真填写诊断日志,不得漏填;

  三、对就诊在押人员要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检查,按要求书写诊断病历及处方,诊断病

  历通用;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五、发现急性传染性疾病,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并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将疫情及时报告

  卫生防疫部门;

  六、采用经济便宜、保证疗效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医师工作职责试行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

  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关心、爱护、尊重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应将就诊在押人员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措施认真书写在病历上;

  四、发现传染病时,要按照规定报告,并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册和传染病报告卡;

  五、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经常检查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指导

  护士做好护理工作;

  六、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患者发生病危、医疗事故或其它重要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紧急处置;

  护士工作职责试行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尊重、爱护、关心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发现在押人员病情危急,应立即报告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四、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应当及时向医师提出;

  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发生,并注意用药后反应,及时发现和报告

  药物不良反应;

  六、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分类收集本诊室产生的医疗废

  物;

  七、为了保证药物良好效用,溶解后不得放置时间过长;一次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药禁忌;

  注射药物应询问有无过敏史,注射动物血清制剂及青霉素类,应先做过敏试验,阳性者禁止使用;

  八、器械、物品分类定位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无菌持物钳及浸泡容器,敷料罐、碘

  酒和酒精瓶等每周高压消毒或更换1-2次,用后的注射器具应作毁形消毒处理;

  九、保持卫生所各室清洁整齐,每天清扫通风,物体表面及空气每天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看护民警职责试行

  一、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在押人员在视线范围内,杜绝逃脱、自伤自残、串通

  案情、骗取虚假病历逃避处罚等情况发生;

  二、看护警力与住院在押人员的比例应达到2:1以上,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

  三、看护民警不得从事与看护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在押人员住院期间须加戴械具,看护民警应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

  五、在押人员上卫生间时,看护民警须同步跟随;

  六、在押人员住院期间后勤保障应由专人负责,不得动用看护警力;

  七、看护民警在看护时应携带必要单警装备;篇二:看守所医务工作责任制度

  看守所医务工作责任制度

  1、严格遵守监所医务、卫生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2、坚持预防为主的医疗方针,经常对在押人员进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培养在押人员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开展好爱国卫生、创建卫生单位等教育活动;适时做好各类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了解掌握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建立在押人员健康卡,定期对在押人员进行体格检查,注意积累数据和资料分析,妥善保管好在押人员的健康信息;教育在押人员认真做好体能训练,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并开展检查评比;

  3、做好未成年在押人员生理卫生、青春期知识教育;

  4、督促食堂、小卖部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等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发现在押人员有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病例,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和主管领导;

  5、及时采购药品,妥善保管好药物,确保对在押人员突发性疾病进行正确及时处置;

  6、严格执行医务室医疗器具、设备的消毒制度,避免交叉感染;篇三:看守所管理创新经验

  创新机制强化管理

  推动看守所工作再上新台阶

  红兴隆农垦看守所

  红兴隆农垦看守所占地3万平方米,今年在押人员月均在120人左右;看守所现有监管人员34人,其中正式干警18人;2011年4月,红兴隆农垦看守所被省公安厅评为“省级监所管理机制创新示范单位”;我所以确保监所安全为核心,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重点,以方便办案单位、律师和在押人员家属为切入点,在坚持依法、文明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公安部监所管理机制创新的要求,全面落实管理机制创新,推动看守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创新安全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在押人员安全风险及医疗风险等级评估和分类管理机制;组织各岗位民警及时、全面收集在押人员涉嫌犯罪、心理、身体健康和羁押期间现实表现等信息,建立健全管教民警每日、分管所领导每周、看守所每半月进行在押人员动态分析研判制度,逐人评估安全风险,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行“红、黄、蓝”分类管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制定监室病患“四色”管理制度;狱医根据在押人员健康状况和患病的不同程度,对其诊疗情况进行及时定级,风险等级由“红色”、“橙色”、“绿色”到“白色”依次递减,分别以相应4种不同颜色彩纸作为他们医疗档案的首页进行区别标识,并分别对病犯采取“关切”、“关注”、“关照”、“关心”措施;4个等级实施流动管理,病情好转到一定程度可归到下一等级进行管理,病患情况加剧则必须及时提高管控等级,并有针对性采取相关诊疗措施;

  二是建立在押人员心理干预机制;定期组织对在押人员进行心理测评,对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在押人员制定专门心理辅导计划;组织民警参加心理辅导培训,把心理干预融入日常管理;通过大走访、及时谈话、了解同监室人员等途径,全方位了解在押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诱因等,认真分析其犯罪动机和心理成因,找出犯罪的“心理病根”所在,启发其做人良知,鼓励其自尊、自信;今年,通过心理干预有3名在押人员主动交代了罪行;我们按照先治“心病”,后矫行为的方法,切实关注在押人员的心理需求,加强人文关怀,促进在押人员形成自尊、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监规、法律准则和道德规范,增强自律意识;

  三是设置监控室警情提示牌;对重点监管对象、危重病犯、新入所人员、管教留言、领导指示等内容进行留言提示,增强监控巡视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创新人权保障机制

  一是规范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认真落实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双告知”制度,在押人员入所时和入所后24小时内谈话时,两次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实现途径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并发给告知书;在收押室和过渡监室确保每名在押人员都了解依法

  享有的权利和维权方法;几年来,我所未出现一例因告知不到位而引发的事件;

  二是规范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按照严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根据省厅推行的在押人员一日生活管理标准,科学安排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内容,保证每日至少8小时的睡眠时间,坚决取消整日坐板、反省制度,增加教育、学习、娱乐等活动时间;播放背景音乐,舒缓在押人员精神压力,缓解对立情绪;

  三是规范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健全对在押人员提出聘请律师、上诉、申诉、控告、举报、投诉等情况登记、处置制度;对在押人员提出聘请律师、上诉的材料,在24小时内转递有关办案机关;对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举报、投诉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转递或者调查,并向在押人员反馈转递情况或者调查结果;

  四是健全在押人员医疗卫生保障机制;完善“所院协作”机制,与红兴隆中心医院建立长期畅通就诊“绿色通道”,做到有病早治,重病快治;健全体检登记、健康档案、日常巡诊、重病会诊、医务日志、家属告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今年以来,我所共医治在押人员5人,支出医疗费3万元,医治率达到100%;

  三、创新深挖犯罪机制

  为一进步深化监管是侦查继续的理念,发挥监管场所“违法犯罪信息库”的阵地优势、资源优势、时限优势和成本优势,体现看守所在打击犯罪,惩治犯罪中不可乎视的作用,看守所与红兴隆公安局刑侦大队长期建立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刑侦和看守所互相配

  合、互相协作,及时深挖余罪,有效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在刑事案件审讯协作机制试行阶段,红兴隆农垦看守所与刑侦部门紧密合作,积极利用监内耳目等配侦手段协助刑侦部门破获系列盗窃案20起,深挖犯罪工作初显成效;

  四、创新服务诉讼机制

  一是公布联络电话;今年,我所向办案单位、律师和在押人员家属公布一部联络电话,方便联系和咨询;

  二是推行提讯、提审、会见预约制度;我们创新了预约服务措施,律师在正常工作日根据需要可以提前预约会见时间,办案民警在周末可以预约提讯,方便了律师和办案民警的工作需要;

  三是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设施;我所完善了服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内务管理井然有序,推行看守所民警执法执勤用语;今年投入近2万元,配备了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在每个提审室安装电脑,打印机,方便各办案单位提讯工作;

  五、创新教育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分类教育;我们根据发生事故的风险程度、遵守监内秩序的现实表现等因素,将在押人员分为4个类别,对不同类别在押人员,在管教民警谈话教育的基础上,渐次增加分管所长、所长、分管局长谈话教育;

  二是强化分层次教育;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内秩序的在押人员,由管教民警正常开展谈话教育;对可能判处1年徒刑以上刑罚,或心理压力大、情绪不稳定,或2次以上违反管理规定的在押人员,在管教民警谈话教育的基础上,增加分管所长参与谈话教育;对可能判处“三大刑”,或事故风险较大,或屡次违反管理规定教育不改的在押人员,在管教民警、分管所长谈话教育的基础上,增加所长参与谈话教育;对可能判处死刑,或有牢头狱霸等苗头、严重威胁监所安全的,以及职务犯罪的在押人员,在所领导和民警谈话教育的基础上,增加分管局长谈话教育;分类分级教育制度,形成了多角度、多层次、递进增强式的谈话教育机制,提高了教育转化效果;

  三是强化监室教育;我们完善了过渡监室、严管监室、未成年人监室、女性在押人员监室、普通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教育机制,强化个别教育和感化措施,推行分管局长、所长、分管所长、管教员分级分类谈话教育制度,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同时提升获取违法犯罪线索成效;

  四是强化重大节日教育;在加强日常谈话教育的同时,我们建立了重大节日期间谈话慰问制度;每逢春节、中秋等重大节日期间,所长、管教员就加大谈话慰问力度,分管局长则深入监区对在押人员进行走访慰问;真情的祝福,体现了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声声的问候,有效稳定了在押人员的思想情绪,从而拉进了民警与在押人员之间的距离,为看守所的管理教育工作,维护重大节日期间的监所安全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篇四:看守所食堂管理制度

  看守所食堂管理制度

  本着“即保证在押人员吃熟、吃热、吃得卫生、吃足定量,又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上级机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新招聘的炊事人员,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已招聘的炊事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符合条件的继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解除芝支使同;凡患传染性疾病,按规定不能从事炊食业工作的,一律不招聘在食堂从事炊事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安部、财政部规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一日三餐对在押人员的供给做到吃熟、吃热、吃足定量、吃得卫生;对患病、年老在押人员的伙食供给给予适当照顾;每天二次开水供应到监室;夏天的饮用水要充足,冬天的饮用水要注意保温;

  三根据看守所的统一安排,制定每周菜谱并认真落实,切实搞好在押人员伙食调剂,保证身体所必需的营养,防止食物结构单一;遇有传统节日,按安排适当改善伙食;

  四进入食堂的物品,认真管理,杜绝乱摆乱放现象;物资的使用,注意节约,防止浪费;食堂的刀具,每次用完后认真清点并锁好,杜绝流出食堂;

  五切实搞好食堂卫生;饮食卫生要求:“菜米淘洗干净,餐、厨具保持整洁卫生且定时消毒;不得让在押人员吃霉烂变质食品”;

  食堂环境卫生要求:“每餐饭后,餐具认真清洗,食堂全面冲洗;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灭除食堂的苍蝇等害虫”;每餐饭前留少许饭和

  菜,到下餐饭时进行更换;

  六尊重少数民族在押人员饮食习惯,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对在押回族人员,饮食的供给,按其生活习惯给予保障;

  七进出监区送饭,佩戴统一制作的上岗证;进出监区一律走办公大楼的ab门,进出携带的物品须报值班民警查看;

  八严格执行看守所管理规定;严禁携带手机进监区及上岗,更得为在押人员提供手机让其与外界联系;严禁带食品、香烟等违禁物品进入监区;严禁向在押人员要东西;严禁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口信;

  九看守所每年一次与炊事员签订安全和管理责任书,凡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及违反看守所和管理规定的,实行经济征罚;

  xxxxx看守所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篇五:宣城市人民医院驻宣城市看守所卫生所相关规章制度

  宣城市人民医院驻宣城市看守所卫生所

  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为保障在押人员就医权,做到在押人员患病能得到及时、有效就

  治,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基

  础工作规范细则精神,建立“以医促管,以教助治,医管共赢”

  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监所安全;并根据公安部、卫生部下发的看

  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文件精神,现依据我所具体情况特制

  定宣城市人民医院驻宣城市看守所卫生所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本制度包括:

  一: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制度;

  二:巡诊、用药、治疗制度;

  三:卫生防疫制度;

  四: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

  五:在押人员外诊审批、看押、就医制度;

  六:患病在押人员所内治疗观察制度;

  七:在押人员突发病应急处置及信息传递制度;

  八:在押人员艾滋病月筛选制度;

  九:与地方卫生职能部门长效协作机制;

  一: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基础工

  作规范细则精神;切实做好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工作,结合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送押前由办案单位将被送押人员送往指定医院宣城市人民医

  院进行健康检查,送押时办案单位必须出据合格的宣城市

  看守所新入所人员健康检查表,具体要求:

  1检查时间在送押前24小时以内;

  2检查内容必须包含有宣城市人民医院进行的内外科、五官、血常规、全胸片、肝功能、b超肝、胆、胰、脾、孕检女

  性等项检查

  3宣城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健康检查表填写规范,检查结

  果明确,有检查医师、送押民警签名,并加盖宣城市人民医院

  公章;

  二新入所体表检查女性新入所由女民警进行

  1、询问病史:现病史、既往病史、家族病史、吸毒史、月经史;

  2、目测身体状况:

  1观察犯罪嫌疑人言行举止及表情——了解其精神状况;

  2观察犯罪嫌疑人体表——了解其伤残情况;

  3观察犯罪嫌疑人体型——了解其营养情况;

  3、常规医学检查:

  身高、体重、体温、血压、心肺腹听诊等;

  4、检查入所人员体表是否有伤、残包括陈旧性伤疤;

  5、将以上检查情况与宣城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健康检查表内

  容核对,有明显差异的做进一步检查;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基础

  工作规范细则:

  1符合收押条件的,继续办理收押;

  2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报请所领导批准后,告知办案单位—

  —不予收押,并送达提请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

  三:以上记录必须字迹工整、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二:巡诊、用药、治疗制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关于看守础工作规范

  细则为指导,以确保监所安全为宗旨,坚持科学、及时、高效、节约的诊治原则,做到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基本清楚、患病能得到及时

  有效治疗、病号管理科学规范,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巡诊制度

  1、狱医每个工作日逐监逐人、面对面询问、观察在押人员身体状况

  不得少于一次;巡诊重点:重病号、正在治疗人员、其他岗位通

  报有病人员、年老体弱人员、未成年人员、死刑犯、新入监人

  员,将巡诊情况做好记录;

  2、狱医对重病号、正在治疗人员当日复诊不得少于两次,并完善记

  录;

  3、狱医对重病号、治疗效果不好的人员,必须请包监民警协助将其

  带至医务室进行仔细检查、认真分析病情,拿出处理方案报请所领导批准,次日早会通报,并完善记录;

  4、对女性在押人员体检必须有女性民警在场配合进行,孕龄女性在

  押人员入所前末次及关押期间月经情况,由其包监民警观察记录,如发现异常立即向狱医通报;

  二:用药制度

  1、坚持科学高效节约的用药原则;做到对症下药,公正行医;

  2、坚持“三查八对”的用药规范;做到及时、适量、准确用药:a:常备应急药品由处置民警按使用说明监视患病在押人员使用,

  并基本病情及用药详细记录,必要时电话与狱医商定处理;

  b:患慢性病在押人员病情较稳定的长期用医,由包监民警负

  责监视患病在押人员使用;

  c:其它情况的用药均由当班医务人员监视患病在押人员使用;

  3、坚决杜绝过期、失效、非法药品使用;

  4、坚持用药登记制度,建立药品使用台帐;

  三:治疗制度

  1、对患病在押人员病情明确后,及时用药、积极治疗;

  2、向患病在押人员病告知基本病情、卫生常识及注意事项;

  3、根据患病在押人员病情的轻重、类别分类管理:

  a:轻微病人,生活自理能力正常,自我护理;

  b:慢性病、年老、体弱、残疾、未成年患者,生活自理能力

  较差,早会或狱情分析会上通报,立为重点巡视、巡诊对

  象,包监民警需安排安全耳目监护,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c:对患有精神病、危重病、传染病在押人员的治疗和管理,立即

  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制度;

  d:对于需要急救患者,第一时间施救外,立即联系急救车辆,在

  专业人员的护送下,送往医院治疗;

  e:需住院的患者,入住宣城市人民医院特需病房;

  4、对女性在押病人的治疗、看押、监护必须有女性民警参加;

  三:卫生防疫制度

  一:卫生制度

  1、环境卫生:划定卫生责任区,责任到人;

  1各监室卫生由其包监民警负责;

  2固定办公场所、休息室卫生由使用民警或职工负责;

  3监所公共场所卫生由清洁工负责;

  2、食品卫生:杜绝非法、变质、劣质食品流入监区,保证食品营养

  合理、清洁卫生;分管领导总负责,狱医监督,经办人员具体负责;

  3、加强对在押人员生活卫生、爱国卫生宣传教育;

  4、督促包监民警及后勤部门及时为缺衣少被人员补充衣被;

  5、加强检查监督,纳入工作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卫生监

  协助完成;

篇四:看守所执法细则(最新版本)医疗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条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的一项涉医执法工作。其目的是为保障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二条公安监管场所均应在所内设置医疗岗位,并根据监管人数设置卫生所或门诊部,承担在监管场所内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前身体检查、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救治,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抢救及转诊,提出医学建议等确保监所安全所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公安监管场所在所内设置的医疗岗位由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监管场所的医务人员构成。从事管理、协调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应当具备医疗背景,从事具体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卫生所或门诊部须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医疗岗位具体承担本监所入所

  体检及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医务人员应当每日巡查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并向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报告。

  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当确立一名医疗岗位民警担任负责人。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是本所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所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并对医学建议进行审核把关。监管场所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直接对监所领导负责,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监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要全面掌握本所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情况,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处置措施。

  监管场所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监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对所内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公安监管场所卫生所或门诊部须按国家规定配置医务人员。

  第五条卫生所或门诊部必须配备必要的医疗、办公、通讯、信息、技防等设备,设备配备数量应当依据实际关押容量确定。

  医疗设备应当包括常规诊断仪器、常规治疗设备、紧急抢救处置器材、消毒设备、冷藏设备及其它医疗附属设备等。

  第六条公安监管场所应建立健全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医疗器械、药品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标准、采购渠道合法、保证质量,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所用药品必须确保在

  有效期限内;急救药品、物品应当配备齐全,随时处于备用状态;精神类药品保管、使用规范。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报告所领导,予以集中销毁。

  第七条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保障行为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诊疗工作规范、卫生防疫工作制度及监区医疗工作制度。

  第二节入所体检

  第八条公安监管场所应对所有新入所人员进行入所身体检查。入所体检工作应由卫生所或门诊部实施。

  第九条入所体检工作应按照病史询问、体格检查、查验相关辅助检查资料和诊断证明、出具体检结论、完善入所健康体检文书的填写等流程进行。

  体格检查主要通过物理检查手段对被监管人员的生命体征、一般情况、体表、胸、腹等重要脏器状况及脊柱四肢活动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应杜绝缺项漏项。

  对育龄妇女应当进行妊娠检查或者查验办案单位出示的其妊娠检查结果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入所体检过程中,发现被监管人员身体有伤的,应问明情况,在入所健康体检文书上作好记录,由办案单位和被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对自述其伤情形成与执法行为有关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入所体检过程中,发现被监管人员伤情较重、可

  能怀孕或可能患有严重疾病、急性传染病、精神病,或遇有被监管人员自述具有上述情形,但因监管场所条件限制无法诊断或认定的,应送医院检查、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后再进入入所体检程序。

  第十二条看守所入所体检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不宜收押或者入院救治的医学建议:

  (一)患有精神病(经鉴定应负刑事责任的除外)或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篇五:看守所执法细则(最新版本)医疗

  

  看守所医疗保障方案

  第一篇:看守所医疗保障方案

  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开展我院协助市看守所的医疗保障工作,特制定医院协助市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方案。

  一、成立协助市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指挥我院协助市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我院协助市看守所进行医疗保障工作的医务人员调配工作。

  二、20xx年xx月、xx月份分别派出医师和护士各1人,每次时间为1个月,主要任务为参与市卫计委组织的市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认真遵守市看守所的规章制度,为被羁押患者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服务,确保被监禁期间犯人的生命和健康。

  xx医院

  20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方案

  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开展我院协助市看守所的医疗保障工作,特制定医院协助市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方案。

  一、成立协助市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指挥我院协助市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我院协助市看守所进行医疗保障工作的医务人员调配工作。

  二、20xx年xx月、xx月份分别派出医师和护士各1人,每次时间为1个月,主要任务为参与市卫计委组织的市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认真遵守市看守所的规章制度,为被羁押患者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服务,确保被监禁期间犯人的生命和健康。

  xx医院

  20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自行车赛医疗保障方案

  望城区人民医院关于2013年第四届环中国国际公路

  自行车赛湖南长沙站赛事医疗救护应急预案

  根据《长沙市卫生局关于2013年第四届环中国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湖南长沙站赛事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方案》,我院为定点医疗救护医院,为切实履行好医疗救护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彭晓兰副组长:张曙林马小强

  成员:

  王灿唐娅盛壮猷

  二、成立医疗救护小组:

  组长:盛壮猷

  成员:急诊科医护人员、内一科、内二科、外

  一、外

  三、外四科、麻醉科主任

  医疗救护小组专家:盛壮猷、刘辉、唐彬、覃道义、梅德仁、胡继实、周擎宇

  三、时间:2013年9月23日8:30-14:00四、工作流程:

  开通绿色通道,导诊人员或急诊科护士接病人直接带至急诊内科或外科医师处救治,通知急诊科主任,报告医务科协调,请医疗救护小组专家会诊参加救治,医疗救护专家人员必须保持通讯通畅,确保在接到指令后5分钟内到达急诊科参加抢救。

  望城区人民医院2013年9月3日

  第四篇:看守所

  看守所和谐警民关系初探

  近年来看守所死亡、脱逃事件频频发生,媒体对有些事件也进行了跟踪报道,如云南的“躲猫猫”、河北的“喝凉水”、上吊自缢事件等缕缕发生,使看守所民警的形象在老百姓心目中披上了阴影,警民关系遭遇严重挑战,缓解警民关系,构建和谐执法环境已经迫在眉睫。改善警民关系,规范执法与“人性”化管理,加强看守所民警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建立和完善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引言

  2009年发生的云南的“躲猫猫”河北的“喝凉水”事件等,从不同层面反映出我国羁押场所转型期,看守所管教民警管理、教育面临着严峻形势及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等问题。上级领导多次提出通过严格执法、科技强警、人性化管理、以人为本、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等途径,来改善执法环境和构建监管和谐的警民关系。

  二、看守所目前现状及形成原因(一)看守所设施陈旧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看守所特别是县一级看守所设施陈旧,基本上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修建,基础设施破旧落后,硬件跟不上,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首先,各地应尽快改善看守所的硬件设施和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按照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

  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一定就是罪犯,他们应该享有其他公民应有的各种权利。例如,《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押人员“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但是目前大部分看守所都达不到这一标准,许多地方都是拥挤的大通铺。再如,目前许多地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伙食给养费基本维持在每月110-150元之间,而随着粮食、肉蛋等食品物价的高涨,用这些钱所购买的伙食实物量大部分都达不到法定的标准。在押人员伙食更是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造成在押人员营养不良、身体虚弱等问题。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当人处在不确定状态时,精神最紧张,情绪最容易失控。看守所里众多人挤在一个狭小的监舍空间里,很容易产生生存竞争,滋生“牢头狱霸”。其次,看守所的监控系统等硬件设施固然要完善,但是更重要的是看守所的监管执法要规范,监管民警的责任心要到位。否则,看守所即使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设施、一流的监控系统,都可能成为花瓶一样的摆设。

  (二)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

  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是随着公安队伍不断扩大,部队转业参警和刚出校门的警校生、社会招的警察人员大量增加,岁数大多数在三十来岁,他们思想活跃,干劲足,是公安工作的主力军和希望所在。但他们对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

  和作风了解不多,缺乏群众工作经验和能力,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群众反感,与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二是少数民警思想政治觉悟不够高,党性观念、公仆意识不强,遇事不能从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私心膨胀,贪小利、图享受,与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期望和要求形成明显反差。三是少数民警职业道德差。有的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有的民警纪律松懈、言行不当、警容不整,甚至打人骂人、滥用警械。四是极少数害群之马为警不廉、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甚至发展到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现实中,一些干不了刑事侦查、治安等工作的、犯了错误的甚至是老弱病残的民警调到看守所工作,有的主观上觉得矮人一等,可能就在工作上怠惰马虎,乃至知法犯法。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看守所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三)来自群众方面的原因

  1、社会教育薄弱。现时期,很多公民要自由不要纪律,要民主不要集中,要权益不要义务的现象和公安执法形成了明显的对立。

  2、行业隔阂、阶层偏见。警察队伍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既然是专政工具,就免不了对敌对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实施强力,这种执法强力和政府提供的亲民政策、人性化管理、服务性

  政府等精神的表象不统一,使社会各阶层,特别是那些亚政治人物对公权提出非分的要求。

  3、社会风气欠佳,警民配合困难。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阶层利益大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积聚,在押人员出现死亡现象得不到这

  些群众的理解,上访事件情形增多,导致群众对警察的信任感降低。

  三、改善警民关系,重建良好执法环境的途径(一)加强警察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

  公安工作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至去年开始看守所民警开展帮扶社会孤寡、伤残、生活自理困难等群体人员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民关系的紧张境况。今年继续开展亲民、爱民、为民活动,访贫问苦、访疾问难、访外(外来人员)问弱(弱势群体),使群众对民警看见、敢见、愿见、想见。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宽严相济

  对在押人员实行单纯的人性化关怀是不够的,毕竟他们的整体素质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以上,农民、无业者也占八成以上,暴力型犯罪占一半以上,确保监所管理离不开严格、科学、文明的规范化管理,看守所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勇于创新,以落实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和看守所有关规定为重点,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走进监室,就能看到

  他们整洁的内务,墙上张贴着每周一换的“三固定”表格,在押人员在哪个地方吃饭睡觉,什么时候值班,都一目了然,监室秩序有条不紊,整洁有序。执法以公,廉威自生。只有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才能较好地确保监所安全。

  (三)管教民警的行为必须文明

  教育者先受教育,正人必先正已。管教民警用自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带头遵纪守法的模范行为,去感染教育对象。管教民警在管理中语言要文明。语言是思想交流的工具,管教在日常的工作,离不开语言,而这种文明的语言将直接对教育对象产生影响。管教的这种公正、廉洁、勤政、文明的执法者形象,为受教育者树立了典范。

  (四)加强人性化管理

  营造和谐监所

  在押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个容易被歧视的群体,在高墙之内,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关键时刻,给他们一个笑脸,给他们一片阳光,给予人性化关怀,不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坚持公正对待他们,融化他们心中的坚冰。但人性化不是放任不管,而是一种更具人

  性的执法与管理,所谓人性化,是说在严格管理前提下的人性化,而不是无原则的自由化的宽松管理或不在管理工作中,管教要始终围绕“严格、依法、科学、文明”开展监管工作。坚持“打击与保护”两手抓,严格与文明并举原则,尊重和保障法律赋予的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在押人员家属接见制度,开展

  亲情团聚会,借用亲情教育感化在押人员,使其改过自新,重回社会。坚持严格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围绕安全抓管理抓教育。因人施教,按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在押人员实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尊重在押人员人格、尊严、权利,注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治人。努力化解监管与被监管工作的矛盾,减少对抗。通过人性激励、亲情感化、爱心沟通和一年四季防护,节假日、生日、有病人员的优待举措感动在押人员。按照《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相关条例要求在押人员从早晨起床、洗漱、整理内务、就餐以及生产劳动、文娱活动等都严格按照“作息时间表”执行,做到统一服装、统一被褥、统一摆放洗漱用具等,促使在押人员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奠定看守所安全和谐。

  四、把执法权力臵于阳光之下

  过去,由于看守所主要羁押犯罪嫌疑人,为防止串供影响办案,按照规定在押人员不能会见亲属。监管场所习惯以“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把自己臵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和环境中,致使公安监管工作变得十分神秘。

  在押人员家属担心或猜疑家人在所内受到不公正待遇,往往会想方设法寻求关照。长此以往,极易诱发影响队伍管理和监所安全等问题。同时,由于社会各界得不到正面、真实的信息,也容易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猜测、质疑,一定程

  度上也会损害公安监管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只有把执法权力臵于阳光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误解和偏见。”实施开展“阳光工程”,向社会揭开公安监管场所的神秘“面纱”。在这当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向社会开放监管场所,包括:对社会公开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以公开的制度规定;监管场所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情况;监管场所执法监督情况;监

  管场所设施情况,如看守所接待大厅、收押室、提讯室、会见室、医务室、食堂等。

  五、开门纳谏,监督透明

  看守所对于社会群众来说,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因为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高墙挡住了社会群众的视线,非公务人员非经批准是不能进入看守所的。看守所为了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本着改进工作、确保安全为目的,采取发放调查问卷、设臵所长信箱、公布检举电话、走访座谈、“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向在押人员亲属、社会群众、出所人员、办案人员征求意见,收集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进行整改提高。在走访中,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群众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重点了解对民警的看法与反映,从中发现执法、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回访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重点了解监管工作中民警是否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为了提高留所服刑罪犯的劳改效

  果,也为了让在押人员亲属了解看守所的管理情况,增强人民群众对监管场所的亲和力。

  结语:

  总之构建新型的监管警民关系,重建良好的监管执法环境需要警方、公众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虽然管教与在押人员是一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体,但他们和千家万户百姓的心联系在一起,管教和老百姓有着希望创造一个管理和谐,以人为本的共同目标和愿望。这是双方最大的利益共同点和价值取向,是在看似对立的矛盾中实现统一、和谐的最大基础条件。建设新型的警民关系,需要每一个监管民警下大力气解决好自身存在的问题,用自身的努力和变化来影响公众、感动公众、改变公众,努力形成一种警爱民、民拥警、警民一家亲的良性互动的警民关系,最终重建一个安全、和谐、以人为本的环境。从而达到共同维护监所稳定无责任事故,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之目的。

  第五篇:看守所

  山西省创建安全文明开放监所现场会

  11月19日,山西省创建安全文明开放监所现场会在我市举行,省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吕梁市

  全省各县市公安系统哦能够负责人,以及《警方周刊》等省内新闻媒体参加了此次会议。

  参会代表观看了长治等监管部门工作的视频片段同时实地观摩了孝义市看守所创建安全文明开放监所的成果。

  吕梁

  孝义市看守所按照省局公安厅的安排,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开放监所的活动很显著,这也是我们把这次现场会开在孝义的一个主要原因

  孝义市看守在山西省公安局党委和吕梁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抓规范、促管理、保安全、创和谐”的总目标,严格管理,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推进监管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的健康发展轨道,连续13年被省厅评为“二级看守所”,2010年被省厅评为“深挖犯罪先进集体”。

  田永斌工作总结

  山西省公安监管部门以“两方一推”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创建安全文明开放监所活动,各级监管部门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各自做了工作总结汇报。孝义市看守所的创新机制得到了普遍认可。

  孝义市看守所立足于打造全省一流看守所为目标,加强了监所基础设施。对提审室,禁闭室,接见室等墙体全部实行软包装,室内无硬质棱角,无突出物体,无电路外露,把监区玻璃全部更换成为了钢化玻璃,这些细节方面的改造消除了在押人员逃跑,自残的隐患,也在细微之处体现了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人文关怀,保障了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了全方位监控,对在押人员报告装置、讯问指挥系统、应急报警系统、周界控制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使监管工作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加强了警区防控能力,同时保障了监所的安全管理。

  采访临汾代表

  我觉得孝义作为全国的百强县之一,从硬件设施来看确实好,整体来讲就是看守所属于按公安部的要求,然后正规划,规范化建设,我觉得管理包括人性化管理确实做的非常好。

  在坚持软件倒逼硬件的同时,孝义市看守所着力于打造文明监所,不断进行制度改革,创新勤务机制。一创造学习机制:对在押人员实行军事化管理,集体化劳动,集中化学习,组织在押人员进行文化以及法律知识的学习,有效的提高了在押人员的法制观念以及纪律观念。二

  实行奖惩机制:制定了在押人员和留所服刑罪犯考核办法,对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服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对遵守监规、有立功表现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于牢头狱霸等行为严厉打击,充分体现了孝义市看守所宽严相济的政策以及除恶扬善的决心。三促进激励机制:在监管场所墙壁张贴名言警句,名言名言及标语口号,定时在监区播放高雅音乐,开展图书阅览,适时组织在押人员开展象棋、书法、拔河等文体比赛活动,进一步愉悦在押人员身心,缓和在押人员情绪,调动在押人员改造积极性,对在押人员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运城代表:

  孝义这个软硬性属于全省一流的,软件建设我看了以后,我们管理各方面都是到位的,特别是街区走到哪里都是干干净净,一尘不染的,在案人员都是整整齐齐的。

  严格执法,却不失温情。孝义市看守所全面进行看守所规范化执法,制度化管理,全面铺开“阳光行动”,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开展开放日活动,让全社会更多的参与到看守所的监管之中,有效的加强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系。公安部大力推进公安监管场所对社会开放,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进行,让全社会对公安监管场所保障被监管人员权利的状况有直接的感知,以消除社会对监管场所的误解,也显示了公安监管部门开门接受监督的勇气和真诚。

  采访记者男:

  看守所和拘留所在我们以前的印象当中都是高墙电网,进去之后是黑漆漆的铁门,非常的阴森恐怖,这是以前的概念

  由于经济条件以及社会观念认识的局限性,过去公安监管工作在管理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

  公安监管局局长

  赵春光

  由于多年以前看守所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社会包括群众对看守所的工作是朦胧的,性质不不了解的,也可能有些误解,那么通过我

  们这个实行警务开放,看守所对社会开放,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走进看守所,实地地来看我们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管理,能够真实看到我们国家实行人性化管理带来的效果。

  会议对今年以来公安监管工作做了全面的概括与总结,肯定了已经取得的好成绩,同时厅党委领导对全省下一步的公安监管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议中强调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必须摒弃过去的陈旧思想认识,深刻认识公安监管工作的社会性、政治性和时代特征,把公安监管放在了社会主义法制大平台上来研究,提高到了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宪法高度,充分说明了监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会议中指出山西省公安监管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成绩既是有各级公安党委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的结果,也是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紧密配合的结果,更是全省广大监管民警奋发有为,顽强拼搏,辛勤工作的结果。

  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监所是这次会议的主题,它体现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体现了公安监管工作的民意导向;体现了国家法制文明建设的需要;体现了当前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准确把握。只有把会议精神落实好,理解好才能有效的开展监管工作。孝义市看守所结合实际,在安全管理,人权保障,服务诉讼,监督制约等方面不断探索,以上岗一分钟,敬业六十秒的执法精神,最大限度的消除了监管工作中的消极因素,使在押人员能够在看守内进行自我反省,在服刑期间真切的感受到国家没有抛弃他们,社会和人民在帮助他们。

  公安部监管局局长

  赵春光

  我们参加山西省孝义市召开安全文明开放这个现场会,刚才我也去看守所进行了实地检查,总得看,孝义市看守所严格按照新时期关于加强和创新监管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关于建设安全文明开放看守所的一些工作部署,做了大量的认真细致的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细化看守所的管理,真正做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效果是非常好的。

  警方周刊记者

  我觉得这次这个现场会,开在孝义意义非常重大,孝义市看守所

  连续13年来被咱们省厅评为二级看守所,这个可圈可点可学的东西非常多,我们警方周刊的记者们,很多次来到这个地方采访报道他们,见证了他们的付出与收获,也希望孝义的经验得到推广,使我们全省这个监所工作能够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会议中省公安监管局局长赵春光对监管部门下一步的工作做了部署,并提出要求,他要求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在“真抓”上做文章,围绕“实干”想办法,以“抓铁有痕、踏实留印”的工作作风,努力促进山西省监管事业的新发展。我们也希望孝义市看守所在省公安部党委的领导下,继续努力,为我市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为我市创建法治文明做贡献。

推荐访问:看守所执法细则(最新版本)医疗 看守所 最新版本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