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加强律师管理工作3篇

篇一:司法局加强律师管理工作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1995.11.01?

  【字

  号】

  【施行日期】1995.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纪律,保障律师惩戒工作正常进行,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律师惩戒规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辖

  第二条

  区、县司法局律师惩戒委员会(以下称“区县惩戒委”)管辖下列案件:

  (一)区、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得处以警告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惩戒的违纪案件;

  (二)区、县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处以警告的案件。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律师惩戒委员会(以下称“律师惩戒委”)管辖下列案件:

  (一)区、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得处以停止执业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惩戒的违纪案件;

  (二)市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得处以警告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惩戒的违纪案件。

  第四条

  市司法局设立的上海市律师惩戒委员会(以下称“市惩戒委”)对全市各惩戒委的律师惩戒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市惩戒委管辖下列案件:

  (一)本市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情节严重,得处以停止执业二年或者取消律师资格的违纪案件;

  (二)市属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处以警告的案件;

  (三)本市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处以停止整顿或者撤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案件;

  (四)本市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第五条

  区县惩戒委或律协惩戒委发现受理的违纪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的,应当提出理由,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惩戒委,受移送的惩戒委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惩戒委审查后认为依照有关规定不属于本惩戒委管辖的,应当报请市惩戒委裁决,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六条

  区县惩戒委或律协惩戒委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请市惩戒委指定管辖。

  第七条

  有管辖权的惩戒委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惩戒委指定管辖。

  第二章

  回避

  第八条

  各惩戒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投诉人或者被惩戒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投诉人或者被惩戒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惩戒委办案人员。

  第九条

  惩戒委成员的回避,由其同级司法局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主任决定。

  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投诉人、被惩戒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回避申请的,在惩戒委作出决定前,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一条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同级司法局应当在一周内作出复议裁决。复议裁决报市惩戒委备案。

  第三章

  受理投诉

  第十二条

  区县、律协和市惩戒委均下设律师惩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惩戒办”)。惩戒办是惩戒委常设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受理投诉;

  (二)违纪事项的调查核实;

  (三)提出调查处理报告,报惩戒委评审;

  (四)制作惩戒委评审记录,制作惩戒决定书及有关的文书;

  (五)与惩戒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惩戒办会同有关的信访部门共同设立投诉工作接待室,公布投诉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

  第十四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或直接来访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受理投诉的惩戒办有权要求投诉人尽可能提供具体的事实和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惩戒办受理投诉和查处投诉案件时,必须忠于职守,严格保密:

  (一)受理当面投诉的,应当由专人接待,认真做好笔录,必要时,征得同意可以录音。接待投诉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

  (二)对于信函投诉的,应当建立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制度。电话投诉的,要耐心接听,认真记录。

  (三)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漏投诉材料。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

  向被投诉人调查时,也不得直接出示投诉材料及其复印件。在调查中确需当面核查投诉材料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受理投诉,惩戒办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在十天内提出书面的初审意见,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依照管辖规定,属于本惩戒委查处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二)认为有违法、违纪的事实,但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制作移送文书,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惩戒委办理;

  (三)认为违法、违纪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实施惩戒的,经惩戒委主任批准,可予结案,投诉材料归档。对于需要批评教育的,可将情况告知被投诉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四)投诉材料线索含糊或事实不全,一时难以查实的,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涉及的情况紧急、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惩戒委应当指派专人立即了解基本情况,在二日内专报同级司法局和市司法局。

  第十八条

  各惩戒委应当建立日常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每季度制作一次,并按时报送同级司法局。区县惩戒委的统计报表经区、县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惩戒委备案。

  第四章

  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惩戒办调查核实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制作调查方案。调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需要查明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调查步骤;调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可能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投诉人有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证件和工作介绍信。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以由被调查人当场书写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书,应当审查核实,辨别真伪,确定其效力。

  第二十四条

  立案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听取被投诉人对投诉所涉事实的陈述与辩解,制作陈述笔录,或者要求被投诉人书写陈述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的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调查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须书面报请惩戒委主任批准,但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办理市惩戒委指定管辖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束的,应当说明理由,能否延长办案期限,由市惩戒委决定。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处理报告,报送惩戒委审议。调查处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二)立案调查的依据;

  (三)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证据;

  (四)被投诉人的责任与性质;

  (五)被投诉人的态度和主要申辩理由;

  (六)律师事务所(或同级司法局)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惩戒处理意见和建议;

  (九)调查人签名与报告日期等。

  第五章

  惩戒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惩戒委惩戒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惩戒委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惩戒委的决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会议的二分这一以上委员的多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惩戒委评审讨论违纪案件,应当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全面的审核。

  惩戒委在评审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尚不充分,或者在调查取证方面手续不完备,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的,应当责成惩戒委办公室指定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在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的工作完成以前,惩戒委不得先行作出惩戒决议。

  第二十九条

  惩戒委在评审表决前,应当通知被惩戒人到会申辩。惩戒委成员可以就案件的有关事实向被惩戒人提出质询,被惩戒人应当作出答复。

  被惩戒人因故不能到会申辩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惩戒委提出书面的申辩意见。

  被惩戒人拒绝申辩的,在惩戒委的评议记录中注明情况后,不影响惩戒委会议作出惩戒决定。

  第三十条

  惩戒委评审认为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以下列方式作出决定:

  (一)有违法、违纪的事实,需要给予惩戒的,作出具体的惩戒决定;

  (二)有违法、违纪的事实,且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或者被惩戒人认错态度不好的,在作出具体惩戒决定的同时,可以决定通报或公开报道;

  (三)违法、违纪的事实已经查实,且有《律师惩戒规则》第十二条所列情

  节,认为需要加重惩戒处分,由具有管辖权的惩戒委予以惩戒的,应当提出移送理由,作出移送惩戒的决定;

  (四)有违法、违纪的事实,但具有《律师惩戒规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作出从轻惩戒或免予惩戒的决定。对免予惩戒处分的,在进行批评教育后,记录在案;

  (五)违法、违纪的事实不存在,作出不予惩戒或撤销案件的决定,记录在案,并作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惩戒委召开评审会议,应当制作评议记录。评议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与实到人数及姓名;评议的惩戒对象、基本情况、基本证据与处理意见;与会惩戒委成员的观点;表决过程与表决结果。

  评议记录应当分案制作,由主持会议的惩戒委主任签署意见,并由记录人签名后,予以归入案件的副卷。

  第三十二条

  惩戒委召开会议评审违纪案件时,惩戒办的调查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章

  惩戒的监督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区县惩戒委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征询律协惩戒委意见。

  第三十四条

  律协惩戒委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征询被惩戒律师所属司法局惩戒委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市惩戒委作出的停止执业二年以下的惩戒决定,应将惩戒决定抄送有关的惩戒委。

  第三十六条

  惩戒委作出的惩戒决定,经同级司法局批准后,惩戒办应当在十日内制作惩戒决定书,送达被惩戒律师或被惩戒的律师事务所。区县惩戒委或律协惩戒委的惩戒决定书应当同时报送市惩戒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送达惩戒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可以委托被惩戒人的所在单位

  或者所属的区县司法局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三十八条

  送达惩戒决定书时,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九条

  受送达人拒收时,可以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后,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签收。代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条

  将惩戒决定书采取邮寄方式投递至被送达人的注册地、住所地或惯常通讯地址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一条

  被惩戒人对区县惩戒委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市惩戒委申请复议。

  第四十二条

  市惩戒委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报市司法局批准。

  第四十三条

  被惩戒人对律协惩戒委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市律师协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对申诉人作出答复。

  第四十四条

  被惩戒人对取消律师资格或撤销律师事务所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司法部律师惩戒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被惩戒律师或被惩戒的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的十五天内不申请复议或申诉,也不按照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惩戒委的惩戒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惩戒决定由直接管理被惩戒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或者直接管理被惩戒律师事务所的司法局执行。

  第四十七条

  被惩戒的律师在停止执业的处分期限届满时,应当提出整改情况汇报和恢复执业申请书,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并经区、县司法局审核后,报送作出惩戒决定的惩戒委;或者由所在的市属律师事务所直接签署意见后,报送作出惩戒决定的惩戒委。

  惩戒委收到恢复执业申请书等材料后,经审查申请人在停止执业期间无新的违法违纪事实,即应及时核发恢复执业通知书。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件的注册机构,并报市惩戒委备案。

  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原则适用于被处停业整顿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十八条

  各惩戒委对本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惩戒决定,如果发现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确有错误的,经报同级司法局批准,应当制作裁定书,撤销原惩戒决定,予以重新评审,作出新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市惩戒委发现区县惩戒委或者律协惩戒委的惩戒决定不当的,应当调取违法违纪案件的全部卷宗进行审查,经报请市司法局同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令办理案件的惩戒委重新评审,作出新的惩戒决定;

  (二)撤销原惩戒机构的惩戒决定,由市惩戒委直接实施惩戒。

  第五十条

  对于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需撤销原惩戒机构惩戒决定的,市惩戒委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惩戒人,同时抄送原惩戒机构及被惩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五十三条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以前制定的有关律师惩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司法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篇二:司法局加强律师管理工作

  

  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总结

  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司法局律师管理科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

  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岗位所在的单位)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司法局律师管理科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岗位所在的单位)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岗位所在的单位)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岗位所在的单位)司法局律

  篇二:司法局律师管理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司法局律师管理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XX年,司法局律师管理科以良性循环发展常态化为主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30号和皖办发43号文件精神,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努力提升律师业发展水平,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现将XX年上半年我市律师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办发30号和皖办发43号文件精神上半年,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在全市广大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中办发30号和皖办发43号文件精神学习教育活动。通过集中教育、座谈会等形式,全市律师认真学习,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律师,使我市律师坚定不移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二、大力加强律师队伍党建工作

  上半年,我市高度重视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通过规范全市两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制度建设,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扎实深入推进“律师行风提升年”活动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司法局积极贯例省司法厅部署,在全市组织开展以“规范执业、诚信服务”为主题的“律师行风提升年”活动,不断深化“执业为民”专题教育评查活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

  负责活动工作。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提升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严格规范全市律师依法诚信执业。通过建立违纪违规查处机制,完善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做到了建档率100%。把各个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每位律师的情况分门别类输入电脑,将律师诚信内容上公布。采取公开监督电话、定期督查等措施,加强律师队伍行业建设,实现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零投诉”、“零惩戒”和“零处罚”。

  四、大力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力度,全力推进律师业务能力水平提升

  上半年,大力加强全市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通过完善措施、强化手段达到全员使用,案件全部录入,全面综合运用的目标,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工作信息化应用水平。

  2月份,司法局组织全市三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市委组织部组织的“城市建设与管理”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城市建设与管理”、“如何科学有效地做好工程项目管理”、“城市规划相关导则”、“市政工程建设与设施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等相关知识,进一步丰富了全市律师的城市建设规划知识。

  4月份,司法局组织全市3家律师事务所信息工作人员参加律师工作综合管理平台操作应用培训。通过为期半天的培训,律师管理工作人员、3家律师事务所信息工作人员系统学习了律师收案、结案归档流程管理、案件查询、审批管理、律师登记、律师事务所登记、奖惩管理、投诉管理及报表统计查询等相关内容。为有效提高我市律师办案效率,提升监管力度,推进律师信息化建设,有力的促进律师管理的良性发展。

  五、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

  3月份,司法局组织全市3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学雷锋律师服务月活动”。活动以

  “学雷锋,律师在您身边”为主题,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现场法律咨询、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500份,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十余起,使广大市民切实增强了普法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上半年,我市律师积极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全力推进我市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

  六、下半年工作安排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办发30号和皖办发43号文件精神,继续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扎实开展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律师党员中创先争优活动。

  2、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律师行风提升年”活动,促进全市律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篇三:二O一O年海上我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总结

  二O一O年海上我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总结

  XX年度,律管股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大局为中心,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坚持依法管理、从严管理,大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及律师行业行风整顿,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加大律师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各项管理制度,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二、加强监督、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落到实处

  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全党和政府领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我局律管股专门制定了律师信访值班表,五个律师事务所各抽调出本所最优秀的专职律师到区信访局值班室值班,参访律师的业务水平、综合素质,有效的提高了信访工作上访息诉的效果,律师今年参访息诉32起案件,有效促进了社会大局的稳定,很好的树立了我区律师的良好形象。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规范运行。

  川汇区司法局根据新律师法的要求,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了执业管理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收费和财

  务管理制

  度、投诉查处制度、年度考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根据本所实际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确保律师事务所规范运行,依法执业。按照上级要求律管股每个月都要下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对他们的日常工作、档案管理和律师服务收费问题及律师法的学习、会议笔记等等进行检查,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我区全体律师严格执行“六条禁令”,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注重树立律师在社会上的形象,司法局和各律师事务所分别布公开投诉方式和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妥善处理投诉事由和责任人员,既制止和处罚了违规不良行为,又避免了矛盾激化。今年10月分省厅来我区检查律师行风建设,律师们严谨的办案行风受到领导赞许。

  四、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今年,我们继续推进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一是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严把“三类案件”接收关,凡是接收到此类案件,必须经律师事务所研究决定,并由主任签字。二是严把律师的指派关。对于“三类案件”、为涉黑案件辩护和代理案件,以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群体性案件,必须指派本所政治敏感性强、业务素质高,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必要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律师进行代

  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要在办案过程中给予关注和指导,帮助承办律师

  办理好此类案件,保证案件质量。三是严把案件上报制度。特别是对“三类案件”的办量,绝不允

  许出现漏报、有意拖延和瞒报等情况的出现。四是明确纪律,实行主任负责制。凡不按照“三类案件”的规则、纪律接收案件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导致禁止出现的情形出现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的的责任,保证全区办理的“三类案件”不出现任何问题。

  截止目前,我区律师代理“三类案件”及为涉黑案件辩护2起,并及时向上级汇报相关材料。

  五、六、规范管理,依法执业,为我区的法治化建设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年来,全区各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研究解决法律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不得问题,克服消极因素,充分发挥了律师普法宣传、解决法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和职能作用,克服困难,努力工作。XX年,全区五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共办理各类案件4件,其中:民事案件189件,刑事案件68件,行政案件11件,非诉讼21件,法律援助案件5件解答法律咨询153人次,担任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点5家,通过全区律师的辛勤努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实施,为本区的法治化进程做出了新的贡献。

  通过总结,我们认为我区XX年的律师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未来任重而道远,在即将到来的XX年,我们决心继续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强化监督管理,改

  善服务质量,创新工作思路,向着更高的目标前行,力争把我区的律师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川汇区司法局律管股

  二O一一年月日

  篇四:xxx司法局关于XX年律师管理工作的汇报

  城口县司法局关于XX年

  律师管理工作的汇报

  重庆市司法局:

  XX年,城口县司法局坚持民生导向、构建民生司法,扎实开展律师管理工作,提升律师服务质量,促使律师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一年来,城口县司法局创新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市局律师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五项工程活动”及创先争优等相关活动的要求,在我县律师行业中开展了“律师三个参与”等专项活动圆满完成了我县“五项工程”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全县律师工作。现将XX年城口县司法局律师关铝工作汇报如下:

  一、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扎实加强律师管理,提高

  服务水平

  城口县司法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林育均局长“坚持民生导向,构建民生司法”讲话精神,认真研究,周密安排,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律师管理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能作用,推进了全县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城口县司法局加大城口律师党组织建设力度,积极发展律师党员,充分调动城口律师党员创先争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律师党员的主体作用,在律师党员群体中开展了创先争优擂台赛,按照“五个一”的标准规范了党员活动的阵地,推动城口律师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风气。

  二是加强学习教育,提高政治素质。积极在律师行业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政治理论,特别是认真学习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有关“三项重点”工作中有关律师工作的重要讲话,领会精神,把握要点,明确要求,增强了做好法律工作的责任感。

  三是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城口县司法局多次研究,制订《城口县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制度》,确保每个执法执业环节有章有循,有效规范办案行为。

  四是强化监督机制,确保不出问题。城口县司法局法制

  科具体负责律事务所的管理工作。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定期向司法局汇报日常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总结办案成绩,查找存在问题,拟订改进措施,有的放矢的改进提高;另外通过回访当事人、设立举报电话等,做到了对律师的有效监督。今年该局律师中没有涉法涉诉案件发生,没有一例举报和投诉现象,同时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职能。

  二、组织和动员全县广大律师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

  用,深入开展“律师三个参与”专项活动

  城口县司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室重庆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更好地整合多方资源,培育社会复合主体,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全县基层矛盾调解、信访等纠纷解决机制,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平安城口的建设,在我县律师行业中开展了以“法律服务生活、法治提升品质”为目标的“律师参与信访、调解、推进依法行政”的“律师三个参与”活动。

  (一)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

  一是组织律师接待群众信访,成立了专门由律师负责的群众来访办公室,实行律师信访值班制度,促使律师为信访

  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引导其按规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截止10月18日,我县律师共接待了信访咨询300余次,咨询转援助15次;二是促进律师协助信访部门,对信访群众进行疏导和分流,促进依法信访、有序信访,达到解决矛盾和争议的目的;三是要求律师随时对上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人员做好息诉工作;四是促进律师参与信访部门和各政府部门信访机构的信访案件的处理。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事项的研究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截止目前,我县律师共参与处理信访案件11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6件;五是要求主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结合市局开展的“五主动”活动,激发律师服务的主动性,开展

  了律师主动服务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律师参与人民调解

  一是组建了以律师为主体的重大、突发、群体性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组织。城口县司法局以律师为主体,于XX年3月组建了“重大、突发、疑难、群体性矛盾纠纷调处10人法律服务志愿团”其中律师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4名,二是志愿团的主要任务是为各类社会管理、行政管理、经济活动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尤其是重大、突发、疑难、群体性社会矛

  盾纠纷提供预防性法律建议和调处法律意见,三是志愿团的主要工作是为“大调解中心”预防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和防激化提供法律建议;截止目前,律师共参与纠纷调处19起,其中重大疑难案件7起。

  (三)组织律师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城口县司法局动员律师介入政府管理行为,以其法律人的头脑全面为其合法性把关,确保政府的行政行为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中进行。在政府进行行政授权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听取服务律师的法律意见,并通过律师对决策方案的论证、法律风险的评估以及决策成本的考量,最大限度地防范违法行政于未然,避免决策不当带来的执行阻力和社会负面效应。在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矛盾或有矛盾的迹象时,及时寻求服务律师的法律帮助,以便合理、合法的解决问题。

  三、积极开展律师工作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五项工程”活动

  城口县司法局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

  的应有作用,实现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三大目标任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精神,紧紧围绕“为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这一主题,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从加强自身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两个方面,把握学习讨论和工作实践两大环节,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

  点,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立足点,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着力点,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依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律师更好地

  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根据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五项工程”的意见(渝司办[XX]179号)、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开展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五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司办[XX]2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五项工程”活动。

  一是于XX年1月15日,司法局召开全系统人员会议,对此次活动进行了动员部署。由县局法制科牵头组织学习传达,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开展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组织全体律师学习讨论,使每一个律师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方法要求,从而端正态度、消除各种模糊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要求上来。

  二是制定了方案,组织实施。XX年1月24日,城口县司法局根据市局及律协对活动的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要求全县律师按照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活

  动。一是将舜天西投城口分公司、泰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城口律师服务的重点企业,首先要求服务律师结合两家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诊断以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截止10月18日,我县4名律师参与共为两家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3份、诊断建议书2份,走访两家企业共13次,切实为企业做好了法律参谋;二是将我县治平乡岩湾村、阳河村两个村作为法律顾问村服务对象,城口县葛城律所指派2名律师担任2个村的法律顾问,要求律师深入基层,与基层主动联系,主动介入纠纷的调解和预防,主动、定期地在服务村进行法制宣讲,推进村(居)基层组织的篇五:司法局律师工作汇报

  XX市司法局

  XX年律师工作汇报

  XX市司法局:

  XX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眼于服务型跨越先行发展大局,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和“快马加鞭争上游”活动,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努力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的跨越和突破。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律师队伍政治素质.1、加强律师队伍党建工作。

  XX年,律师联合支部成立后,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组织的作用,不断完善律师党建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安排,开展了“三联六帮”活动,对律师所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员示范岗”。不断加强思想、组织、作风与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党员发展工作力度,确定了两名优秀律师作为重点发展培养对象。

  2、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坚定理想信念。

  结合年初政法系统的工作安排,在律师中开展了“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和省厅开展的“快马加鞭争上游”活动,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主题,准确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狠抓律师队伍建设,以“坚定信念、精通业务、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为宗旨。全

  体律师做到学习有笔记、有心得,坚定了律师执业的政治方向。XX律师事务所开展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建设和谐社会的讨论。XX律师事务所开展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活动。使全体律师深刻领会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的基本要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做到党在我心中,群众利益在我心中,公平正义在我心中,维护法律尊严。

  3、开展思想纪律作风整顿。

  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了思想纪律作风整顿,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法官、检察官、服务对象、当事人、顾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针对个别律师业务不够精通,我们

  利用周六、周日律师固定学习日时间组织开展了换位思考讨论。通过换位思考讨论,使律师进一步认识到法官、检察官、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不同、思考问题不同,结果也不相同。目的要使双方、多方能够相互理解,增进了协调配合,和谐的氛围,转变了工作思维方式,增强了律师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调整律师所专业方式。

  1、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我们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律师行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手段。XX律师事务所在整顿征求各界意见后对该所《结案收案登记制度》、《结案管理制度》、《律师业务服务收费标准》,在综合意见的基础上补充修订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及相关的财务

  管理制度,形成了严格有序的业务操作流程,做到案卷登记事实有记录,使内部办公的每一环节都透明与量化,在严明职业操守与职业纪律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管理机制。XX律师事务所进行的一是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职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二是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实

  行一案一卡,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至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三是投诉查处制度,使全体律师人人自觉讲诚信,用诚实守信规范律师的个人行为,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竞争和协助,效率和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2、分析市场、调整方向,向专业所推进。XX律师事务所一改往年诉讼业务独霸天下的局势,非诉讼业务取得可喜成就。公司法律顾问、专业领域咨询服务等非诉讼业务涉足,他们根据当前社会法律服务市场需求量增大和XX市所处的地理位置,摒弃以大而全的全能律师所和“万金油”律师陈旧观念,分析市场需求,调整发展方向,将专业服务领域定位于:经济犯罪辩护、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纠纷。根据五大领域,细化服务对象,培育市场招揽专业人才,力争五年将XX律师事务所打造成为业有专攻、有特色的精品律所。

  3、严格收费标准,做到公开透明。

  我市X个律师事务所都能严格执行《律师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公示上墙,严禁律师私自收费。XX律师事务所明确规定,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经济往来都必须由当事人、所负责

  人、财务人员、承办律师面对面谈妥,并向委托人和当事人讲解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各界和委托人的监督,从而避免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正当竞争和不必要的纠纷,增进了

  公开、透明,当事人、委托人清楚明白。

  三、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为弱势群体服务。

  1、业务开展情况

  XX年,我市X个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XX件,其中民事案件XX件,刑事案件XX件,行政案件XX件,担任法律顾问XX家,法律援助案件XX件,义务法律咨询人数达XX多人。

  2、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律师在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同时,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义务为需要法律援助的特殊群众,特殊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比如:XX林机场职工史某某XX年4月在XX市发生交通事故,其处境十分困难,但对方不积极配合,甚至不出医疗费,XX所律师王XX在我局的指定下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3、积极参加,用心沟通,搞好顾问单位法律服务。

  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保驾护航是律师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XX年,律师摒弃“顾上问,顾不上就不问”的思路,坚持深入到顾问单位的实际工作中,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仔细分析顾问单位的状况,带着问题到实际工作中,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联系,力争把隐患解决到萌芽。近年来,拥有了包括

  XX公司、XX公司、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中小企业顾问单位,并建立了稳定的互信关系。

  4、律师参政议政,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我市律师法律顾问团成员,为市委、市政府领导依法行政和正确决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每周二市领导信访接待日上,律师都参与接待,处置信访中的涉法涉诉案件,例如:原XX公司职工李XX上访反映该企业破产要求解决内退养、工商等待遇问题,XX律师以事实为依据,对投诉案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XX、XX律师在XX市农机局诉市政府城市改造中,拆迁农机局集资加油站一案中,都以大量的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为政府挽回了经济损失。XX、XXX律师在XX公司破产案中,以大局为重,建议市政府协调企业延缓破产进度。市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受到市领导好评,为构建和谐XX、稳定XX作出了贡献。

  总体来说,XX年,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下,在我局和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律师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人们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XX年,我局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改革创新,放胆前行,结合律师行业的特殊性,为开创XX市转型跨越先行发展新局面做出我们最大的贡献。

  XX市司法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篇三:司法局加强律师管理工作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3.05.30?

  【文

  号】

  【施行日期】2003.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各地对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要根据《律师法》和部颁规章,严格审查把关。注意审查申请人参加实习、培训,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情况,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与信息,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查询系统等信息资源,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努力创造条件,实行律师执业申请的电子化审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强对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的管理

  要坚持保障人才合理流动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调动律师的执业情况和职业操守的审查,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文件流转。同时,通过实行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必备条款

  等制度,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订立公平、完备的劳动合同,依照合同条款妥善解决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劳动争议。

  三、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律师执业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2)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3)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等。律师调动时要及时调转执业档案,并做到材料完整。

  四、加强对律师执业证书收回和吊销的动态化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及时收回律师执业证书:(1)专职律师调出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2)兼职律师调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或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在原试点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4)律师暂缓注册的;(5)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在各类企业担任管理类职务的;(6)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7)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8)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9)提交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骗取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年满70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执业条件的,可允许继续执业。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对于不参加年检注册又不交回律师执业证书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公告形式予以注销。

  五、运用互联网等媒体手段,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要在全国律师数据管理中心、指定的报纸或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告:(1)通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

  的;(2)未能通过注册或暂缓注册的;(3)调入新的律师事务所的;(4)所在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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