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儿童权利典型案例10篇

篇一:侵犯儿童权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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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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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林某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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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本案宣判后,该院还主动与市、县两级团委、妇联沟通,研究解决小龙的救助、安置等问题。考虑到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一些具体困难,后在团委、民政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最终将小龙妥善安置在SOS儿童村,切实维护小龙合法权益。本案为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提供了实践经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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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二、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邵某某和王某某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某,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2013年又因强奸、猥亵女儿邵某,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某某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邵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王某某及家人仍对女儿邵某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邵某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邵某某的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王某某肢体三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某。2015年1月铜山区民政局收到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于1月7日作为申请人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请求撤销邵某某和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被申请人邵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2.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3.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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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该案的审判,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大胆尝试。该案件审理中的创新做法:一、激活监护权撤销制度使之具有可诉性,明确了民政部门等单位在“有关单位”之列,使撤销监护权之诉具备了实际的可操作性;二、引入指定临时照料人制度,案件受理后,为未成年人指定临时照料人,既确保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生活稳定,也有利于作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表达意愿、参加庭审;三、引入社会观护制度,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妇联、团委、青少年维权机构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观护,了解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程度、现在的生活状态、亲属情况及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选等内容,给法院裁判提供参考;四、加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庭审中采用远程视频、背对镜头的方式让邵某出庭,寻求受害女童隐私保护和充分表达意愿的平衡。对裁判文书进行编号,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送达《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告知书》,告知不得擅自复印、传播该文书。在审理终结后,对全部卷宗材料进行封存,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隐私,确保其在另行指定监护人后能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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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独自离家未归。多年来岳某一、岳某二与两申请人(祖父母)一起生活。被申请人岳某某现已再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岳某某对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为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岳某某表示同意。

  【裁判结果】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岳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岳某一、岳某二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义务。现被申请人岳某某对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的申请表示同意,且岳某一、岳某二一直与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申请人抚养至今,故对两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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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四、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21日,出生后被遗弃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某寺庙门外,由该寺庙出家人释某抱回寺内。因徐某某需落户口,释某年纪较大,不符合收养要求。2011年12月29日,徐某某由寺庙出家人徐某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徐某某先由徐某的妹妹、妹夫代养,后又送回该寺庙抚养,由徐某及寺内其他人员共同照顾。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寺庙支付了保育教育费、寄养儿童伙食费等费用共计19480元。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徐某某的相关费用。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至今未治愈。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徐某某生父母不详,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由某寺庙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期间徐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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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其不具备抚养、监护徐某某的能力。申请人常州市儿童福利院愿意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并已自2014年9月25日起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故申请人常州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徐某的监护资格,由申请人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徐某对徐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徐某某的监护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撤销因收养关系形成的监护权案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徐某与徐某某通过收养关系成为其监护人,但实际上徐某某一直由多人轮流抚养,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因徐某怠于行使监护职责,无法进行手术医治,已严重影响了徐某某的健康成长,在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相关费用,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构成对徐某某的侵害。徐某某年仅五岁,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无法主动维护其自身权益,其是一名弃婴,无法查明其亲生父母及近亲属的情况。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徐某某进行了抚养、照顾,实际承担了监护职责,由其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的补充和保障,指定其作为徐某某的监护人,也符合未成年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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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本案的实际情况。

  五、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系同居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生育儿子耿某一。马某有智力残疾,耿某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耿某一,给耿某一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耿某某也经常殴打马某,致使马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公安机关在调查耿某一被殴打时,耿某某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耿某一的祖父、祖母均已去世,耿某一的外祖父、外祖母已经离婚,与其外祖母已无联系,其外祖父无正式工作,体弱多病无力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由于父母均出走,耿某一独自一人在家,社区居委会、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团委及鹤岗市团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耿某一送至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即鹤岗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了保护耿某一的人身安全,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作为申请人,向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耿某某、马某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某经常殴打耿某一,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其已经不能继续承担监护责任。马某虽是耿某一的母亲,但是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也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耿某一的其他近亲属均无力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兴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撤销了被申请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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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耿某某、马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鹤岗市民政局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由鹤岗市民政局所属的鹤岗市儿童福利院承担对耿某一的监护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撤销监护权的典型案例。虽然我国法律对撤销监护权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却非常少。本案在审理中的最大亮点就是为了让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在依法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同时,由民政局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了监护职责。现阶段我国的儿童福利院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其居住、教育设施、人员配备较为完善,这样的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解决了剥夺监护权后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问题。

  六、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何某某系叶某某的前夫、被监护人何某一的父亲。何某某与叶某某无其他子女,双方离婚时协议何某一由叶某某抚养。何某一的外祖母已死亡。申请人叶某一系何某一的舅舅。

  2015年4月25日19时许,被申请人何某某前往叶某某家,将叶某某父亲和叶某某捅死,将何某一捅伤。2015年9月26日,何某一户籍地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认为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有利于何某一成长。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征询何某一的意见,其同意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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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某捅死何某一的外祖父和母亲,并捅伤何某一,严重损害了何某一的身心健康,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一的舅舅申请撤销何某某的监护资格,应予以支持,由申请人叶某一担任何某一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何某一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一的监护人。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父亲故意伤害子女而被撤销监护权的典型案例。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被申请人何某某却将被监护人何某一捅成重伤(二级),令人扼腕。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某作为何某一监护人的资格,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理过程中,对于指定何人为何某一的监护人,法院充分考虑了何某一本人的意愿和其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的意见,从有利于何某一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指定何某一的舅舅叶某一担任其监护人。

  七、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78年6月领养了周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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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1999年至2000年,秦某某、周某某因周某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并偷拿家中财物导致矛盾激化,双方于2000年11月21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解除了秦某某、周某某与周某之间养父母与养女关系。2005年3月23日,周某在外非婚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一。2005年6月,周某找到秦某某、周某某希望能暂时代为照顾周某一。但当老两口接手孩子后,周某只是每年偶尔来看看孩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自2013年2月起,周某未再看望过周某一,也未履行抚养义务,经秦某某、周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仍无法联系到周某。周某一现就读于上海市某小学四年级,成绩优良,但因被申请人周某未履行监护职责,未能办理户籍。

  本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进行社会观护。社会观护员反映:周某一自幼由两申请人照顾,被申请人偶尔回家一次。现一年多没有回家或者联系周某一。平时申请人周某某负责接送周某一,课余经常带周某一去各种游乐场所和公园,申请人秦某某负责周某一的饮食起居和学习。周某一明确表示希望和两申请人生活在一起,不喜欢母亲周某。因为周某下落不明以及消极处理周某一的户籍问题,导致周某一目前处于没有户籍、没有医保、没有身份证的状况,亦增加了两申请人的经济负担。社会观护员建议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由两申请人担任周某一监护人为宜。

  【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申请人虽为年迈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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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且与未成年人周某一无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长期抚养周某一,并经所在居民委员会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而在周某一的生父尚不明确情况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周某一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宜再担任周某一的监护人。鉴于两申请人长期抚养周某一,具有抚养能力,双方形成亲密抚养关系,且相关证据亦表明未成年人周某一在两申请人的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可以认为两申请人具备监护周某一的资格和条件。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资格。二、变更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为周某一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这个案件是上海首例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件。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并不是只有虐待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是国家的未来,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公民有报告的义务,这样才会逐步减少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象。

  八、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何某某(女)与案外人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杨某随被申请人何某某共同生活。2013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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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13日期间,被申请人何某某的情人张某某在明知杨某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让何某某将杨某带到遂昌县某宾馆房间内,由何某某做杨某的思想工作后,与杨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7月3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案发后,杨某随其父亲杨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某罔顾伦理道德、漠视法律,帮助他人性侵被监护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作为杨某的监护人资格。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无论是从伦理道德还是从法律角度而言,为人父母者都应尽心尽力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妥善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本案被申请人何某某作为杨某的亲生母亲,却帮助他人性侵杨某,有悖伦理道德,触犯刑法规定,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杨某的身心健康。在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告知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可申请撤销何某某监护人资格后,杨某某并未提起诉讼,遂昌县民政局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向法院起诉撤销何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制止监护侵害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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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作的共同努力。

  九、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系被监护人余某一的祖父、祖母,案外人余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余某一的父母。2002年5月,余某因车祸亡故,余某某、陈某某、王某及余某一获赔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其中赔偿给王某、余某一的费用合计193897.19元。自2003年开始,被申请人王某未与余某一共同生活,余某一的生活起居由两申请人照顾,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25日,被申请人王某再婚,2015年3月11日离婚。庭审中,被申请人王某自认领取了余某生前单位发放给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下转第七版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被申请人王某自认,从2003年开始余某一与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余某一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且其领取了属于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王某作为余某一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余某一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长期抚育照料余某一,具有监护能力,从有利于余某一学习、生活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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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对余某一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为余某一的监护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被申请人王某长期未与被监护人余某一共同生活,未对其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将属于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被监护人余某一所在的社区、学校及其父亲生前单位,了解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还征询了被监护人余某一的意见,其表示已经多年未见过被申请人,愿意跟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从有利于余某一的生活、学习角度考虑,判决撤销王某作为余某一的监护人资格。

  十、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卢某某系卢某一的父亲,卢某某明知卢某一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卢某一怀孕。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卢某某在监狱服刑。该刑事案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认为应当依法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遂向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资格。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接受法院司法建议,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某监护权。由于卢某一的母亲饶某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卢某一的祖父母、外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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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父母均已去世。现在唯有能力照顾卢某一的姑姑已经60多岁。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卢某某作为卢某一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卢某一实施性侵,严重损害了卢某一的身心健康,已经不适合再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故对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卢某一的母亲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独立生活能力,不能尽到监护责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其姐姐系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另外,综合卢某一的其他亲属的经济条件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亦不适合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某对卢某一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宣判后,本案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意见》,对处理监护人的侵害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其中,明确规定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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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人资格,并赋予民政部门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及依法院指定担任监护人的权利。本案是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未成年人亲生父母监护权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撤销亲生父亲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并积极协调对其进行安置、救助,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并为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司法样本。

  十一、卿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卿某某与桂某某于1997年同居生活,1999年8月11日女儿卿某出生。2005年桂某某因病去世后,卿某某与钟某某再婚,又于2012年离婚。此后卿某某便独自带着卿某租房居住。在此期间,卿某某多次强奸卿某。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判处卿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现卿某某在监狱服刑。自卿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后,卿某一直独自居住在廉租房内,由民政局进行救助。

  【裁判结果】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女儿卿某实施了性侵害,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卿某某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同时法院认为,申请人利川市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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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的国家机关,在收到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后,及时将卿某视为孤儿进行救助,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卿某的监护权,自愿承担对卿某的监护职责。这不仅能够为卿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卿某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利川市民政局取得卿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卿某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卿某的身心健康。依照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卿某的监护权。二、指定利川市民政局作为卿某的监护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对亲生女儿实施性侵害后被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把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作为审理案件的延伸,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类案件中,被监护人因受侵害,其生理、心理及亲情关系均遭到破坏,往往对未来生活充满绝望,其重建信心及恢复社会关系难度大。本案被害人遭侵害后,曾两度轻生。宣判后,法院始终把树立被害人对新生活的信心,挽救其前途命运作为工作重点,办案法官主动介入到对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工作中。自2014年起,法院每年额外申请5000元司法救助款,不仅解决被害人经济上的困难,更从心理上不断疏导、生活上关心关怀、学习上教育鼓励,逐渐使被害人走出心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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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阴影,重新回归学校。现今卿某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并被当选为校学生会的干部。

  十二、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女)系广西籍来琼流浪人员,流浪于海南省琼海市,在海南省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经济来源。2015年4月25日,吴某某独身一人在琼海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婴吴某。4月26日早上,吴某某带着孩子私自出院,流浪在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街道。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嘉积镇综合办及琼海救助站相关人员找到吴某某,并将吴某某和孩子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吴某被收入琼海市医院新生儿科,但吴某某拒绝住院,当天便自行离开医院,不知所踪。2015年5月5日,吴某出院,交由琼海市救助站送往嘉积镇院代为抚养至今,抚育费用由琼海市救助站支付。琼海市救助站代为抚养期间,向吴某某的父亲及母亲发出抚养信函,吴某某父母亲于2015年7月8日声明:因年事已高,且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抚养,故自愿放弃对外孙女(吴某)的抚养权。2015年7月22日,琼海市救助站报请琼海市嘉积镇派出所依法传唤吴某某到派出所商讨女婴抚养事宜,吴某某当场发表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声明。2015年8月25日,琼海市救助站于2015年11月2日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系流浪人员,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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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生活来源,经济困难,虽为孩子的母亲,但未尽照顾孩子的责任,甚至将孩子丢弃于医院,私自离开。孩子出院以后,均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吴某某的父母亲也表示因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孩子而放弃抚养权。孩子的父亲也不知何人。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和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吴某某对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琼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吴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从本案情况来看,吴某某作为吴某的母亲,是吴某第一监护人,但吴某某长期在外流浪,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来源,事实上无法承担起监护孩子职责。吴某某在孩子出生后,没有承担起抚养孩子义务,孩子一直交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在琼海市嘉积镇派出所调解和法院审理期间,明确声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基于保护女婴生命和健康成长需要,琼海市救助站依法提起了撤销监护权诉讼,琼海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撤销吴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琼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吴某的监护人。判决彰显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理念,也为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职责提供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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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侵犯儿童权利典型案例

  

  刑事典型案例湛江中院发布四起侵害?童权益案例!_值此六??童节来临之际湛江中院公布四起侵害?童权益案例案例?

  岑某猥亵学?案(?)基本案情2019年2?,被害?A某(?,时年7岁)因未及时完成作业被被告?岑某留在教室做作业。期间,被告?岑某趁机对被害?A某的下体实施猥亵致其阴部不适不敢?便。(?)裁判结果遂溪县?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岑某?视国家法律,?为?民教师,利?其?份之便在教室内猥亵学?A某,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其?为已构成猥亵?童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第?款、第三款、第三?七条第?款、第四?五条、第四?七条之规定,以猥亵?童罪判处被告?岑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禁?被告?岑某?刑罚执?完毕之?或者假释之?起从事教师职业三年。宣判后,被告?岑某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法律效?。(三)法官说法本案系?起校园猥亵?童案件。被告?岑某?为?民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对年幼学?进?猥亵,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民法院对其依法处罚。由此警?,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教职?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也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案例?

  刘某多次猥亵?童案(?)基本案情2017年?2019年7?间,被告?刘某四次分别在超市门前、路边、学校公厕、游戏室对被害?B某等3名?童(时年5岁?8岁)采取搂抱、抚摸阴部等?式进?猥亵。(?)裁判结果?东省徐闻县?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为寻求刺激,多次猥亵?童,其?为构成了猥亵?童罪。被告?刘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猥亵?童罪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法律效?。(三)法官说法近年来,猥亵、性侵未成年?案件频发。本案中,被告?刘某将其“咸猪?”伸向认知和?我保护能?较弱的?童群体,多次对?童实施猥亵?为,甚?趁举办晚会之际进?校园实施猥亵?为。受害?童受限于其认知能?,未能正确认识到其权益受损,需要寻求帮助。由此可见,监护?及社会群体在对?童保护和管理??存在?定的疏漏。因此,对?童负有监护义务的群体应切实担负起保护和教育职责,时刻警醒,绝不给犯罪分?可乘之机。同时,?民法院也会依法惩治侵害?童权益犯罪,织牢织密?童权益司法保护?,为?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三

  骆某奸淫幼?案(?)基本案情2018年11?4?,林某(已判决)开摩托车搭载被害?C某(时年12岁)外出玩耍直?次?凌晨2点,后联系被告?骆某(时年17岁)?同到酒店开房住宿。?住酒店后,被告?骆某提出要和被害?C某?起睡觉,遭拒后强?与其发?性关系。经?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被害?C某头部挫伤,左颈部见擦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裁判结果坡头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骆某?视国家法律,违背不满?四周岁幼?的意志,使?暴??段,强?与不满?四周岁的幼?发?性关系,其?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骆某奸淫不满?四周岁的幼?,依法从重处罚。被告?骆某作案时未满??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骆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法律效?。(三)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百三?六条之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段强奸妇?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四周岁的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可判处死刑。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通说认为奸淫幼?等性侵害犯罪要求犯罪?为?“明知”被害?年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是不满?四周岁的幼?,?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对于不满??周岁的被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对于已满??周岁不满?四周岁的被害?,从其?体发育状况、?谈举?、?着特征、?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案例四

  陈某奸淫继?案(?)基本案情被告?陈某系被害?D某(时年11岁)的继?。2019年间,陈某利?其与被害?D某共同?活之机,趁妻?外出之际,两次强?与被害?D某发?性关系,多次猥亵被害?D某,并??机将过程拍摄记录。(?)裁判结果湛江市霞?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某?视国家法律,借与被害?共同?活之机对被害?实施奸淫及多次猥亵,该?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陈某作为被害?的继?,利?监护?的?份,通过威胁、诱骗等?法对??年仅11周岁的继?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应予以严惩。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陈某有期徒刑??年,以猥亵?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法律效?。(三)法官说法近年来,?童遭性侵案件呈现出熟?作案?例相对较?,多是利?特殊?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

  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对熟?作案,作为孩?的直接关爱者要提?意识,在时刻保持警惕的同时,给孩?创造?个相对安全的环境。“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对熟?“过分亲昵”的忽视,都有可能把孩?推向?暗的深渊。法条链接1、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童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童罪】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强制猥亵、侮辱罪保护的对象只能是妇?和?童吗?2015年11?1?起,《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该修正案第?三条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修改为“他?”,即将?四周岁以上的男性纳?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3、在双??愿情况下与不满14岁幼?发?性关系如何认定??为?明知是不满?四周岁的幼??与其发?性关系,不论幼?是否?愿,均应依照《刑法》第?百三?六条第?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为?确实不知对?是不满?四周岁的幼?,双??愿发?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结语司法救济始终是?种事后救济,?论判处多重的刑罚,也只是惩罚性质的弥补,??法让孩?恢复如初。?童的保护是?个需要多?协同发?的?程,家庭、学校应当重视加强性知识的普及、防?性侵的法治教育,?络平台要同时承担起净化上?环境的责任,社会也应加强监管。?作为普通公民,遇到?童遭受侵害时,也应勇敢地站出来,予以制?!我们期待,当?法、教育、?络监管、社会监管等协同发?后,会还给少年?童?个风清?正的成长环境。

篇三:侵犯儿童权利典型案例

  

  侵害未成年?犯罪典型案例6?1?,最??民法院通报6起侵害未成年?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收买被拐卖的?童、拐骗?童、虐待被看护?、强制猥亵以及强奸等罪名。最??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管应时认为,未成年?司法保护?平是衡量?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发布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犯罪的6个典型案例,就是要进?步加强对未成年?的刑事司法保护,为未成年?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猥亵学?教师被判3年【基本案情】被告?潘德峰原系辽宁省沈阳市某学校兼职教师。2015年11??2016年4?,潘德峰分别将学?吴某、赵某、朱某带?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师为名,强?将3名被害?灌醉后留宿,趁被害?睡觉之际对3名被害?多次实施猥亵。法院认为,被告?潘德峰利?教师?份,向被害?施压、劝酒致被害?醉酒,后乘被害?睡觉之际实施猥亵?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潘德峰有期徒刑3年。【典型意义】本案是?起男教师强制猥亵未成年男学?的典型案例。被告?潘德峰对多名未成年男学?实施性侵害,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潘德峰作为教师,系对未成年学?负有特殊职责的?员,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的态度。【基本案情】被告?李轶曾因犯奸淫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4年7?20?刑满释放。2009年暑期?2011年6?,李轶采取带被害?外出玩耍、送钱、送??书等?段,先后将14名6岁?7岁的幼?诱骗?湖南省古丈县某?坡、某农贸市场楼梯间及其?在该县某单位的单元房等处,实施奸淫26次。法院认为,被告?李轶以诱骗的?法奸淫幼?的?为构成强奸罪。李轶曾因奸淫幼?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针对幼?实施性侵害,所犯罪?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李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经最??民法院核准,李轶已被执?死刑。【典型意义】本案是?起典型的诱骗?知幼?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被告?李轶曾因犯奸淫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近两年时间内强奸14?26次,被害?均系六七岁的幼?,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法院依法对李轶判处死刑,充分体现了严惩严重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的精神。收买被拐?童构成犯罪【基本案情】2015年9?,被告?余镇的妻?周某怀孕,2015年年底,余镇让被告??敏寻找需要婴?并能?付6万元“营养费”的?。经协商,余镇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送”给黄思美。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员?黄思美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法院认为,被告?余镇以?法获利为?的出卖亲??,被告??敏居间介绍,?被告?的?为均已构成拐卖?童罪。被告?黄思美对被拐卖的?童予以收买,其?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收买被拐卖的?童罪判处被告?黄思美有期徒刑6个?,缓刑1年。【典型意义】本案是?起出卖亲???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不是?母的私有财产,孩?应该享有独??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童罪作了重?修改,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对买?加?惩治?度的精神。【基本案情】2015年9?20?,被告?卢晓旭见被害?夏某(?,13岁)独?在家,骗取夏某信任后将夏某从家中带离,致使夏某脱离监护?监管。后卢晓旭搭乘出租车借故离开,将夏某独?留在车内。出租车司机了解情况后,将夏某送回家中。同?24?,公安?员将卢晓旭抓获。法院认为,被告?卢晓旭以欺骗的?法拐骗?童脱离家庭和监护?监管,其?为已构成拐骗?童罪。卢晓旭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骗?童罪判处被告?卢晓旭有期徒刑两年6个?。【典型意义】家庭监护是保护?童安全的最重要?式,本案被告?卢晓旭拐骗?童的?的虽然不是为了出卖,在拐骗过程

  【典型意义】家庭监护是保护?童安全的最重要?式,本案被告?卢晓旭拐骗?童的?的虽然不是为了出卖,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加害?为,但其编造谎?,将未满14周岁的?童从家中骗出,使之长时间脱离家长的监护,侵犯了家长对?童的监护权及?童受家长保护权,也严重威胁到?童的??安全,已构成犯罪。教师虐待被看护?获刑【基本案情】被告?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某幼?园教师。2015年11??12?间,王璐、孙艳华因幼?穿?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园教室内、卫?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针状物等尖锐?具将肖某等10余名幼?的头部、?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法院认为,被告?王璐、孙艳华?为幼?教师,多次采?针刺、恐吓等?段虐待被看护幼?,情节恶劣,其?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被看护?罪分别判处被告?王璐、孙艳华有期徒刑两年6个?。【典型意义】本案是?起虐待被看护幼?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罪,本案的判决,警?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员,应当依法履职,?切针对被监护、看护?的不法侵害?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发?,也警?幼?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基本案情】2010年6?,被告?王思琦与丈夫离异并获得??廖某的抚养权,后王思琦将廖某带?上海?活。2014年6??2015年4?,王思琦以廖某撒谎、学习不?功等为由,多次采???打、拧,??咬,?脚踩,?拖鞋、绳?、电线抽,让其冬天?裸躺在厨房地板上,将其头塞进马桶,让其长时间练劈叉等?式进?殴打、体罚,致廖某躯?和四肢软组织??积挫伤。虽经学校?师、邻居多次劝说,王思琦仍置若罔闻。经鉴定,廖某的伤情已经构成重伤?级。法院认为,被告?王思琦以教育??廖某为由,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致重伤,其?为已构成虐待罪。鉴于王思琦案发后确有悔改表现,并表?愿意接受?理?预、不再以任何形式伤害孩?,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典型意义】本案是?起母亲虐待亲???致重伤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实践中,监护?侵害其所监护的未成年?的现象时有发?,但由于未成年?不敢或?法报警,难以被发现。本案中,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及时向被害?伸出援助之?,使得被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篇四:侵犯儿童权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年月日《人民法院报》第版、第版

  【案例一】马友祥、熊金义拐卖妇女案

  【基本案情】年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友祥等人经被告人熊金义介绍,将被拐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黄某以万元的价格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高张俊为妻,熊金义分得“介绍费”万元。年月至年月,马友祥经熊金义介绍,伙同刘美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先后将被拐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崇某某、麻某某、黄某某,以万元至万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管军、王鹏、吴新蕾为妻。熊金义于年至年另参与介绍拐卖越南籍妇女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友祥、熊金义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被拐骗的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马友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金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马友祥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熊金义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交往的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勾结,从事拐卖外籍妇女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本案被告人马友祥伙同被告人熊金义,将多名越南籍妇女卖给他人为妻,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彰显了我国司法坚持平等保护各国在华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坚决从严惩治一切拐卖犯罪的决心。

  【案例二】施美丽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施美丽与被害人张惠昌系夫妻关系。张惠昌经常无故打骂施美丽,施美丽年即曾为此报警。年月日时许,张惠昌又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施美丽,并将家中的手机等物品砸坏。次日时分许,施美丽因长期遭张惠昌打骂,心生怨恨,遂起杀害张惠昌之念。施美丽趁张惠昌熟睡,持家中一把铁榔头击打张惠昌左侧头部、面部数下,见张惠昌头部出血后,让居住于同幢楼的其子张雷拨打“”抢救。后施美丽随同亲友将张惠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施美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美丽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张惠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施美丽因不堪忍受张惠昌的长期家庭暴力而产生杀人故意,事发前张惠昌为家庭琐事又长时间辱骂、殴打施美丽,张惠昌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施美丽在发现张惠昌头部出血后,主动将张送医院抢救,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施美丽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以暴制暴”致施暴

  人死亡的典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害人在案发前实施家暴、存在重大过错,以及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参与抢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较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三】黄泽学强奸案

  【基本案情】年冬季至年期间,被告人黄泽学以金钱引诱、殴打、威胁等方式,多次对其继女晋某甲(被害人,年出生)、晋某乙(被害人,年出生)、晋某丙(被害人,年出生)进行奸淫。晋某乙住校读书期间,黄泽学还发手机短信到晋某乙同学的手机上,威胁晋某乙必须回家与其继续发生性关系。年月的一天,黄泽学授意其亲生女儿诱骗女同学晋某某(年月出生)留宿其家,趁晋某某睡觉时欲强奸晋某某,遭晋某某反抗并提出要回家而未遂。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泽学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名不满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强奸未满周岁的晋某某未遂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黄泽学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

  判处被告人黄泽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继父强奸年幼继女的典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被害人往往被长期侵犯而不被发现,其身心遭到巨大损害。不仅如此,这种行为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家庭的基本伦理道德观。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及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的,更要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黄泽学身为三名年幼被害人的继父,利用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在长达十余年时间内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身心健康,更是严重违反了社会人伦,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的发生,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一个警示,应提高防范性侵的意识和能力,发现犯罪后,要勇于揭露、制止犯罪,防止因一味沉默忍让而致不法分子得寸进尺,致使遭受更大伤害。同时,社会、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防范各种侵害的意识教育。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侵害的,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警。

  【案例四】李征琴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甲于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之子被

  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周岁)从安徽省带至江苏省南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年月,李征琴夫妇至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年月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余处挫伤。

  经法医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施某某的生父母与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征琴故意伤害被害人施某某的身体,造成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征琴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施某某及其生父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过程中因方式、手段不当触犯刑法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未成年人并非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其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不应受任何非法侵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亦不得超越法律边界。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有权力也有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本案中,被告人虽系出于对被害人的关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应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本案发生后,为了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相关部门已为被害人提供了基本的住房、生活和教育保障。

  (广东律协、深圳律协刑委会郑剑民辑录提供)

篇五:侵犯儿童权利典型案例

  

  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3起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吕善交在一年多时间内流窜多地,主要选择中小学校住宿女学生为作案对象,强奸作案13起,其行为令人发指。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善交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2009年9月18日凌晨,吕善交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这起案件是吕善交实施13起强奸案其中之一。法院审理认为,吕善交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强奸作案13起,既遂9起,强奸10人,其中5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强奸过程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还盗窃作案3起,盗窃数额较大,均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依法对吕善交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高恩军与山东省昌邑市XX中学初一学生王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3岁)开始网上聊天。2011年3月,高恩军与王某某见面相识,为了便于联系,高恩军给王某某购买一部手机,并多次驾车接送王某放学、上学。其间,高恩军先后四次在昌邑市利民街龙丰印染厂家属院其租住的房屋内对王某某进行奸淫。同年3月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恩军强奸,后高恩军自愿向王某某补偿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恩军明知王某某系初中学生,应当知道作为初中学生的王某某极大可能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而与该不满十四岁的女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奸淫幼女的动机明显,事实清楚,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恩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吴茂东系深圳市南山区XX学校小学语文教师。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吴茂东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Z某、C某、H某(时年7岁)等女学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进行猥亵。

  吴茂东还多次利用周五放学后无人之机,以亲吻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L某(时年8岁)进行猥亵。吴茂东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不能将事情告诉家长。2013年5月23日中午,吴茂东采用上述方式又一次猥亵被害人C某。5月26日,C某的父母发现被害人行为异常,在向其他被害人了解情况后于5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吴茂东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是教室内,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是中午,教室内仍有部分学生午休,且有部分学生曾发现其实施的猥亵行为。法院认为,吴茂东猥亵行为应认定为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法吴茂东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间内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法院依法认定吴茂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爱情的美妙,就在于人的多情和心甘情愿,在甜蜜的热恋阶段,全身心的投入和付出都无怨无悔。

  男人深情缱绻地对女人说:“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那时那刻的话语,相信他是真心的,出自于肺腑之言。

  随着感情在烟火生活中的磨砺,渐渐淡化或者冷却,他对她越来越没有之前的殷勤,越来越没有之前的心甘情愿。

  工作的压力,生活的琐碎,让他感觉身边的女人为何不能自食其力,为何像寄生虫一般依附着他,让他感到压抑和逃避。

  电视剧《我的前半生》里的罗子君就是最好的例子。

  貌美如花的她,嫁给深爱她的陈俊生,听了他的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之后,立刻辞掉工作,专心在家做一个少奶奶,养尊处优,每天把自己打扮的美美哒,只为了保持“貌美如花”给老公看。

  最后的结局不想而知,她的老公出轨了,理由是他太累了,他每天累死累活地工作,回家却跟罗子君没有共同语言,心里的苦闷无处安放,只能找一个灵魂知己。

  对于罗子君和陈俊生两个人的婚姻,不能说孰是孰非,最根本的症结在于这句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两个人的婚姻在于共同成长,共同支持,而不是把自己的一生寄托在另一个人的身上。

  不管是女人,还是男人,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经济是必须的,只有自己独立了,你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护。

  好的婚姻,一定是三观相同,家境匹配的两个人在悠长的岁月里,一起经营,一起成长,相互陪伴,相互支持,才能携手走得更远,共度一生。

  如果在婚姻里一方在进步,而另一方在退步,或者停滞不前,久而久之,两个人的三观就会产生不同,理念和思想就会渐行渐远,变成两条平行线,永远不能交集。

  不要相信“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这样的情话。

  随着岁月的磨砺,人心会随着时间和环境而改变。

篇六:侵犯儿童权利典型案例

  

  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鏈?5鏃?/span>【篇一: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冉荣:第一起案件是,这个父亲向前妻催讨欠款无果,然后就以他在抚养的亲生女儿要挟前妻,你不还款,我就要把孩子给杀死,并

  且他也切实实施了这种的行为,把年仅5岁的女孩的头往柏油路面上击撞,这个情节是非常恶劣的。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以后,小女孩是已经构成了重伤,虽然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我们认为陈孔佺在实施他的行为的时候,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女儿死亡的结果。所以我们把它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他停止、放弃了犯罪,并且还把孩子送到医院抢救,又到公安机关去自首。犯罪宗旨诸多因素,还考虑到他是被害人的亲生父亲,在法定刑事幅度以内,给他减轻处罚,判他有期徒刑8年。

  另外,其他四起典型案例还包括,吸毒成瘾的母亲乐燕将两个年幼

  的女儿活活饿死在家里;18岁的少女廖某某将生下的男婴无情遗弃导致死亡;还有王玉贵长期虐待继女,竟将孩子的嘴唇撕裂。

  这五起典型案例,按总结起来全都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的案件。

  父母,本应是孩子最可信赖的保护者,却成为加害者。连续5年研究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力保护课题的冉荣为我们进行了分析。她

  认为导致这类案件屡有发生的首因就是一些传统观念在作祟、此类案件有些被告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竟然是犯罪:

  冉荣:中国的传统观念里一直都认为,家里暴力是家里的事情,别人不应该多加干涉,还有的人认为小孩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打骂,还有一些传统观念,棍棒底下出好人,黄金棍下出孝子等等。这些传统观念导致父母采用体罚、暴力等形势来教育孩子。多起案件表明:我国对儿童救助、辅助的渠道不完善。

  冉荣:他有这种意识,想告自己的父母,或者父母经常打自己,他想逃离这个家庭,但是他没有地方去,谁来抚养他,他上学怎么办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就没有人帮他解决,如果他脱离父母后,流浪社会,有可能就是说对他的成长会更加的不利。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对犯罪行为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很多人看到家长打孩子都不会履行这项法律赋予的义务,这与严重家庭暴力伤害案件的发生也有关系。

  而在这5起案件中,都是很小的孩子,最大的8岁,最小的是刚刚出生的婴儿,很显然他们不懂得也是没有能力来自我保护的,谁可

  以伸出手保护他们呢?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庭长周峰这样说:

  周峰:对于这些没有行文能力,这样可怜的孩子,如果受到家暴的话,最好就是他身边的亲人首先伸出援手,劝解施暴的违法犯罪人,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向派出所或者是向当地街道、村委会举报,这是我觉得是能够最早能破解这个难题的。其次就是邻居或是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因为毕竟和这些施暴人和被害人都在一个区域共同生活。可能或多或少能知道点信息,最早时间里面能介入的话,也可能防止进一步危害的发生。政府层面像公安、妇联、关心下一代这些青少年组织,这些部门如果是能够在这方面建立一种联动机制,一旦得到举报,最少时间里面,把他们的资源能够协调起来,形成合力的话,能及早发现和预防这类的违法犯罪,更好了起到矫正和保护的作用。

  【篇二: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童年,本是最美好无忧的日子,但一些罪恶的发生却给一些孩子的童年带来了阴霾和伤害。近日,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2015年儿童性侵案件报告》,报告称,过去的一年,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依然堪忧。该如何去保护儿童使其远离魔爪呢?家长,学校乃至社会该有什么样的意识和行动来保护我们祖国的花朵?如何减少甚至杜绝那些性侵的事件发生?

  一、15起儿童性侵案件触目惊心

  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代理了多起校园性侵女童案件,该中心从整理的案例中随机挑选了15个媒体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例,涉案侵害人为15人,其中男性14人,女性为1人,其中8人为教师,4人为亲戚朋友,3人为陌生人。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儿童的性侵案件多为

  “熟人犯罪

  ”,其中男老师居首位。

  值得注意的是,男童受侵害的案例日益增加。同性恋成年男人会利用男童对性认识的不足,通常采用欺骗或是威胁的手段对男童实施猥亵,男童也会觉得不好,但出于害怕或是无知没有拒绝,导致男童成为性侵事件的受害者。

  二、完善法律法规让儿童不受伤

  “我从律师的角色关注儿童性侵问题,更注意立法的改善和加大对儿

  童性侵犯罪的执法,譬如废除嫖宿幼女罪、制定禁止与未成年人发

  生性关系的法律等等。

  ”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孔维

  钊律师说。

  借鉴域外经验,不仅是针对儿童,更重要的是针对成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英国规定,教职员工不得和儿童独处居室,医生发现儿童性器官受到伤害,应当立即通知警方调查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呼吁,建立多重监督体系,从国家制度层面保证对家长、教师等监护人的监督。

  三、避免对受害者的二次侵害

  性侵儿童事件一旦被媒体曝光,很难避免儿童再度受到伤害,所以

  应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尽量避免曝光性侵儿童事件。

  “我们国家还没有建立起受到性侵害儿童的特殊保护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尽可

  能地避免媒体曝光性侵儿童事件有利于保护儿童的隐私。

  ”孔维钊律师表示。另外,受害人所受到的二次伤害还来自于家庭、学校等各

  个环节,这包括:一被害人家庭、亲属因对案件的发生而感到激愤、不解甚至羞耻,进而可能对被害人实施的责备、责骂等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不应有的自责感,并使她们由被害人转变成心怀负罪感的人,由此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伤害;二来自于社会,如学校、单位、朋友等因此对被害人产生的歧视、非议、误解,对被害人指指点点,嘲笑、排斥,使得被害人更加自卑、愤怒和悲伤;三来自于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的压力,特别是针对报案动机、案发原因、双方行为表现、是否既遂等细节的提问,以及对其隐私部位的伤情查看、鉴定等,都会使被害人精神再受折磨,而办案人员询问、取证态度的简单、粗暴,对被害人的质问、责备等更会使被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

  这种加诸于孩子心灵上的二次伤害往往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影响其正常生活。来自西方的研究表明,遭受性侵犯的孩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一系列精神症状,比如:恐惧、焦虑、抑郁、暴食或厌食、不喜欢自己的身体、对身体有异样感、低自尊、行为退缩、攻击性行为、注意力不集中、药物滥用、自杀或企图自杀。如果没有得到足够的帮助,成年后多会在人际关系方面遇到困难,难以与人建立亲密关系,有人还会多次受害。责编:朱宏利

  【篇三: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案例1吕xx交强奸、抢劫、盗窃案(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xx交,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

  1.关于强奸事实

  (1)2008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省薛某某家,又进入东边平房的偏房南边房间,采取

  持刀恐吓、用室内铁瓢击打头部、打耳光等手段,先后对房内的被

  害人王某甲(女,时年14岁)、王某乙(女,时年17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200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3)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实验小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持刀威逼、扼颈的手段,强行摸刘某某下身。刘某某向同宿舍的被

  害人丁某(女,时年11岁)求救,吕xx交即采用掐颈、打耳光等手段,对丁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4)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

  xx交在河南省邓州市某小学

  实施强奸作案后,又翻墙进入该小学东墙边的村民杨某某家欲行盗

  窃,发现了睡在东屋的被害人余某某

  (女,时年11岁),即威胁余某

  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

  某,对余某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

  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5)2009年11月的一天

  1时许,被告人吕

  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

  3楼一女生宿舍内,持刀威

  具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中心学校宿舍楼

  逼被害人王某(女,时年

  14岁),将王某挟持至楼道并对王某实施了

  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

  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

  本起犯罪事实。

  (6)2010年1月8日4时许,被告人吕

  xx交携带手电等工具翻墙进

  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

  耳光、掐颈等手段,对被害人冯某(女,时年11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7)2010年1月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吕

  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

  县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欲对被害人张某(女,时年

  15岁)实施奸淫,因见张某极度恐惧,即放弃犯罪,离开现场。

  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8)201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

  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

  某初级中学,又进入该校西边一简易房,欲对被害人王某婷

  (女,时

  年14岁)、杜某(女,时年14岁)、王某珂(女,时年13岁)实施奸淫。因王某婷惊醒大喊,吕xx交即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

  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9)2010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吕

  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某初级

  中学,攀爬至学生公寓2楼,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耳光、掐颈、捂嘴等手段,将被害人申某(女,时年12岁)用被子包裹后挟持至楼道,申某反抗、呼喊,吕xx交用被子蒙住申某进行殴打,对申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申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10)2010年1月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将手伸进

  被害人刘某(女,时年13岁)被窝内摸刘,欲实施奸淫,刘某惊醒后

  躲避退至邻铺。吕

  xx交又去摸被害人卢某,因宿舍内其他女生惊醒

  后均大声呼救,吕

  xx交即逃离现场。吕

  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

  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11)2010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吕

  xx交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

  有限公司一女职工宿舍内,用室内毛巾蒙面,采用掐颈、拳打面部

  等手段,对被害人马某(女,时年

  15岁)实施了奸淫,在查看其他房

  间无人后,再次对马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12)2010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

  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

  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

  掐颈、打耳光等手段欲对被害人熊某

  (女,时年15岁)实施奸淫,因

  xx交即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

  熊某呼救且宿舍内电灯被打开,吕

  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关于强奸、抢劫事实

  2009年1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

  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中等职业学校,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女,时年17岁)采用持刀威逼、暴力殴打等手段,对被害人郝某某

  1部(价值380元),随后

  实施奸淫,并劫走郝某某的索爱牌直板手机

  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3.关于盗窃事实

  201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吕

  xx交先后3次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

  市某师范学校,潜入该校女生宿舍楼的多个房间,盗得手机

  值5070元)和现金1590余元。

  11部(价

  综上,被告人吕xx交共实施强奸作案13起,其中既遂

  9起、未遂

  3起、中止1起,强奸既遂

  10人,其中

  5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强奸作案过程中又实施抢劫作案

  1起,抢得价值

  380元的手机1部;实施盗窃作案

  3起,盗窃价值666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xx交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

  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和奸淫不满

  14周岁幼女的行为已构成

  ;以非法占有

  ;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构成

  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还构成,应依法予以并

  罚。吕xx交在刑满释放后不久便又实施犯罪,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流

  窜多地,主要选择中小学校住宿的女学生为作案对象,采取暴力和

  13起,既遂9起,强奸

  胁迫手段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强奸作案

  10人,其中5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

  1人轻伤,在强奸过

  程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

  重,社会危害极大;还盗窃作案3起,盗窃数额较大,均应依法惩处

  ;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虽然

  吕xx交在归案后坦白了部分强奸犯罪事实,且其所犯强奸罪中,3起系犯罪未遂、1起系犯罪中止,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

  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吕

  xx交犯强奸罪,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三年,并处人民币五千元

  ;犯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核准,罪犯吕

  xx交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高xx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

  xx,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1年后,被告人高xx与省xx中学初一学生王某某(被害人,女,时年

  13岁)开始网上聊天。2011年3月,高xx与王某某见面相识,为了便于联系,高xx给王某某购买一部手机,并多次驾车接送王某某放学、上学。其间,高xx先后四次在昌邑市利民街龙丰印染厂家

  属院其租住的房屋内对王某某进行奸淫。同年3月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

  xx强奸,后高

  xx自愿向王某某补偿人民币

  10000元。(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xx目无国法,多次与幼女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给王某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较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高

  xx

  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明知王某某系初中学生,应当知道作为初中学生的王某某极大可能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而与该不满十四岁的女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奸淫幼女的动机明显,事实清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未提供其确实不知王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有效证据,故对其关于不明知被害人系幼

  女的辩解不予采信。鉴于高xx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高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案例

  3吴xx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xx,曾用名吴茂冬,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大

  专文化,教师。

  被告人吴xx系市xx学校小学语文教师。自

  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吴

  xx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

  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

  z某、c某、h某(时年

  岁)等女学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将手伸进被

  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进行猥亵

  ;吴xx还多次利用周五放学后无

  人之机,以亲吻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

  l某(时年8岁)进行猥亵。吴

  xx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不能将事情告诉家长。

  5月23日

  中午,吴xx采用上述方式又一次猥亵被害人

  c某。5月26日,c某

  的父母发现被害人行为异常,在向其他被害人了解情况后于

  5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

  xx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

  吴xx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是教室内,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是中午,教室内仍有部分学生午休,且有部分学生曾发现其实施的猥亵行为,故该猥亵行为应认定为

  “在公共场所当众

  ”猥亵儿童。吴

  多次利用放学后无人之机,亲吻被害人l某脸部,哄骗被害人不xx要让他人、尤其是被害人父母知晓,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猥亵的故意,并非一般成年人对孩童喜爱之情的自然流露,应认定为猥亵行为,但该猥亵行为系发生在放学后教室无人时,应与吴

  xx于午休时间在

  教室内当众猥亵其他被害人的行为有所区分。吴

  xx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

  间内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应对其从重

  处罚。吴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法

  认定吴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篇七:侵犯儿童权利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利?互联?侵害未成年?权益??案例今?,最??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近年来?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利?互联?侵犯未成年?权益的??典型案例。案例1被告?林某某通过?约车猥亵?童案(?)基本案情2017年1?7?14时许,被告?林某某驾驶?型轿车通过滴滴软件平台接单,将独???坐车的被害?江某某(9岁)由本市某公交车站附近送往某?区。当车??某中学侧门附近时,林某某为满?性欲,停车后露出下体欲让坐于副驾驶座的江某某抚摸,遭到拒绝后,?强?对江某某进?猥亵。(?)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某猥亵不满?四周岁的?童,其?为已构成猥亵?童罪。林某某猥亵?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林某某犯猥亵?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三)典型意义近年来,?约车因便捷实?,使??数较多,发展势头迅猛,但?约车监管漏洞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暴露,?约车司机殴打、杀害乘客等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本案被害?母亲因临时有事,通过?机平台预约打车后,被害?在独?乘坐?约车过程中遭到司机猥亵。本案警?: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我防范和?我保护意识较弱这?特点,在?法亲?陪伴时,应尽量为未成年?选择公交车等规范交通?具以保证安全。?约车平台及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提?车内安全监控技术?平,提?驾驶员??门槛,加??份识别?度,保障乘车安全。案例2施某通过裸贷敲诈勒索案(?)基本案情2017年3?30?,被害?陈某(17岁,在校学?)通过QQ交流平台联系到被告?施某进?贷款。根据施某要求,陈某提供了裸照及联系?式,但施某并未贷款给陈某,?是以公开裸照信息威胁陈某,勒索?民币1000元,陈某?直未付款。施某进?步威胁陈某?母并索要?民币3000元,陈某家?未付款?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施某的敲诈?为,陈某害怕亲朋好友收到其裸照信息,故?休学在家,学习?活及?理健康遭受严重影响。(?)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视国家法律,以?法占有为?的,敲诈勒索他?财物,数额较?,其?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施某敲诈勒索未成年?,可从重处罚。施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结合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施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民币?千元。(三)典型意义“裸贷”是?法分?借?互联??融和社交?具为平台和幌?,以让贷款?拍摄“裸照”作“担保”,?法发放?息贷款的?为。因“裸贷”被诈骗、被敲诈勒索的,时有发?。“裸贷”就像?个?坑,?旦陷?,后果不堪设想,有?失去尊严,有?被迫出卖?体,有?甚?失去?命。本案警?:未成年?或者在校学?应当理性消费,如有债务危机,应当及时和家长沟通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作主张进??络贷款。以“裸”换“贷”,既有违公序良俗,也容易让??沦为严重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对于已经“裸贷”的,如果遇到以公开??裸照进?要挟的?为,?定要及时报警,寻求法律保护。案例3被告?庞某某等?约?友见?强奸案(?)基本案情2013年6?,被告?庞某甲(15岁)与被告?庞某?(18岁)、周某甲(18岁)、周某?(15岁)、黄某某(15岁)

  2013年6?,被告?庞某甲(15岁)与被告?庞某?(18岁)、周某甲(18岁)、周某?(15岁)、黄某某(15岁)在旅社房间住宿期间,庞某甲提议并经过同意后,通过QQ联系其在互联?上认识的被害?李某(?,13岁,在校学?)到旅社房间。李某到达后随即被庞某甲、庞某?、周某甲、周某?、黄某某在房间内强?奸淫。另以相同?式,庞某甲、庞某?还曾共同强奸李某1次,其中庞某?强奸未遂;庞某甲还曾单独强奸李某1次。(?)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庞某甲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庞某?、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被告?黄某某以暴?、威胁?段在对同?幼?实施奸淫,其?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庞某甲、庞某?、周某甲、周某?、黄某某,奸淫未满?四周岁的幼?,庞某甲多次强奸未成年?,依法应从重处罚。庞某甲、周某?、黄某某犯罪时不满??周岁;周某?能?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情节;黄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庞某?、周某甲、周某?、黄某某能赔偿被害?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告?谅解,依法对庞某甲、庞某?、周某甲从轻处罚,对周某?、黄某某减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庞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判决被告?庞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五个?,剥夺政治权利?年;判决被告?周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四个?,剥夺政治权利?年;判决被告?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被告?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起利??络聊天邀约未成年?学?见?后发?的严重强奸犯罪案件。随着?络科技应?普及,?络交友的便捷、新鲜感使得许多青少年频繁在?络上通过聊天软件交友,?从?上聊天?到现实见?交往。但是未成年?涉世未深,?我保护意识不强,对陌??防范意识不?,尤其是未成年?性只?与?友见?存在诸多??安全风险。本案被告?就是在?上邀约?名幼?见?后,与同案被告?对该幼?实施了多?轮奸犯罪?为。虽然被告?已被绳之以法,但已对被害?造成了?法弥补的??伤害。本案警?:未成年?不宜使?互联?社交?络平台与陌??交友,切莫单独与?友见?;在遭受侵害后,应?即告知家?并报警,不能因害怕?隐瞒,更不能因恐惧或欺骗再次与?友见?。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尤其要提?未成年?学?的??安全保护意识;及时了解???上交友情况。旅店应履?安全管理义务,加强对?住?员审查,尤其要对未与家长同?的未成年?或数名青少年集体开房情况予以警惕,防?违法犯罪情况发?。案例4杨某某假借迷信强奸案(?)基本案情2016年6??9?,被告?杨某某利??络通过QQ聊天?具,分别以“张某甲”、“张某?”、“陈某”及“算命先?”?份与被害?刘某某(14岁)、王某某(13岁)、沈某某(15岁)聊天,并以“算命先?”名义谎称被害?如想和“张某甲”等??活幸福,必须先与“算命先?”发?性关系?可破解。杨某某以上述?段多次诱骗三名被害?在宾馆与其发?性关系。(?)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某违背妇?意志,利?迷信、威胁等?段强?与被害妇?(幼?)发?性关系,其?为已构成强奸罪。杨某某奸淫未满?四周岁的幼?,强奸多名未成年?,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起通过互联?交友诱骗、威胁少?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三名被害?均是未成年?,其中?名为幼?。被告?通过??分饰不同??,利?未成年?年少、幼稚、胆?的弱势,采?迷信、威胁等?段发?性关系,严重损害未成年???健康。本案警?:互联?具有虚拟性,使?者可以不具有真实?份,?不同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交往,具有较强欺骗性,未成年?不宜使?互联?社交平台与陌??交友,以免上当受骗。家长和学校要对未成年?加强性知识、性侵害防卫教育,及时了解???上交友情况。案例5乔某某以视频裸聊?式猥亵?童案(?)基本案情被告?乔某某为满?其不良?理需要,于2014年3??8?间,在?住房电脑上,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四周岁的幼?为其好友,并冒充?理?师以视频教学为名,先后诱骗多名幼?与其视频裸聊。(?)裁判结果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乔某某以刺激或满?其性欲为?的,?视频裸聊?式对多名不满??周岁的?童实施猥亵,其?为已构成猥亵?童罪。乔某某猥亵多名?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乔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乔某某犯猥亵?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典型意义被告?乔某某为了满???性欲,采?欺骗?段通过?络视频引诱?童脱光?服进?裸聊,对?童??健康和?格利益造成侵害。这种?直接接触的裸聊?为属于猥亵?为。在互联?时代,不法分?运??络技术实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泛。本案警?:未成年?,特别是?童,不宜单独使?互联?,不宜使?互联?社交平台与陌??交流,更不能与陌??视频聊天。未成年??智发育不完整,识别判断能?差,家长应该控制未成年?使?电?产品和互联?,尤其要关注未成?使??络社交平台与陌??交流;要告知未成年?,?论何种理由,都不能在他??前或视频下脱去?服,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即告知?母,中断联系。案例6叶某甲通过?络向未成年?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被告?叶某甲(16岁,在校学?)与社会闲散?员交友,社会闲散?员询问叶某甲是否有朋友需要毒品,若有需求可以找其购买,并可以获得好处费。2017年1??2?期间,叶某?(15岁、在校学?)因朋友要吸毒请求叶某甲帮忙购买毒品,后通过QQ联系与叶某甲商定毒品交易地点、价格、数量。双?先后三次合计以800元价格交易共约1克甲基苯丙胺。(?)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叶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叶某甲向在校未成年学?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叶某甲犯罪时已满?六周岁未满??周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叶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并处罚??民币三千元。(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起未成年?在校学?之间通过互联?联系后贩卖毒品案件。随着信息?络的普及,?络毒品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利??络向未成年?贩卖毒品更具社会危害性。吸毒贩毒易滋?如卖淫、盗窃、抢劫等其他犯罪?为,涉毒?员也是艾滋病的?危?群。当前,毒品犯罪已由社会进?校园、进?未成年??活领域,要引起各界?度重视。本案警?:未成年?要正确交友,避免与不良社会闲散?员交往;要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避免被他?引诱沾染恶习。家长要认真履?监护责任,帮助??禁绝接触毒品的可能性;要经常与??沟通,及时了解???活、学习、交友情况,避免未成年??上犯罪道路。案例7被告?刘某某提供虚假?络技术诈骗案(?)基本案情2015年8?份,被告?刘某某在互联?发布传授?侵他?电脑技术、教做外挂及教他??代码开通永久会员等虚假信息,以招收学员骗取费?。被害?张某某(10岁,在校学?)浏览该信息后,通过QQ与刘某某取得联系,并?其??机通过“?付宝”向刘某某付费,欲学习?络游戏技术,刘某某谎称可以向张某某提供游戏源代码以帮其在?络游戏中获益。?后,刘某某通过互联?多次向张某某出售与其宣扬不符或不能使?的“?游外挂”及配套使?的“模块”,骗取张某某付款共计?民币133079.6元。案发后,刘某某亲属向张某某亲属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张某某对刘某某表?谅解。(?)裁判结果?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以?法占有为?的,利?互联?发布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现?,数额巨?,其?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某利?互联?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诈骗,可酌情从严惩处。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亲属代其退赔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民币五千元。(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互联?的迅猛发展,?民规模越来越?,?络?户呈低龄化的特点。青少年由于缺乏独?经济能?,?有?定消费需求,加上??发展尚未成熟,对虚拟?络交易风险缺乏防范意识,很容易成为?络诈骗分?的“囊中之物”。本案被告?利?被害?未成年、社会经验不?,加之被害?家长对孩??常?活交易常识缺乏教育、引导和监督,轻易利?互联?骗取张某某13万余元。本案警?:家长要依法履?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使?电?产品和互联?的时间和内容等要进?引导、监督;要配合电?产品有关功能,及时了解????安全;对孩?可能接触到的?额财物要严加管理,避免陷??络诈骗。案例8江某某?上虚假销售诈骗案(?)基本案情被告?江某某在互联?上以虚假出售???机的?法实施诈骗,于2017年7?11?骗取被害?李某甲(在校学?)?民币4000元,于同?20??22?骗取被害?李某?(16岁,在校学?)?民币900元。江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赃款?民币4900元。(?)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某某以?法占有为?的,利?互联?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财物,数额较?,其?为已构成诈骗罪。江某某利?互联?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诈骗,可酌情从严惩处。江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民币五千元。(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利?互联?通过诈骗?式侵害学?合法权益案件。当下,互联?蓬勃发展,学?们?泛运?,但学?的甄别能?不强,?我保护意识薄弱,上当受骗?率较?。本案警?:未成年?在互联?上购物要提?警惕,事先要经?母同意,不得擅??为。家长要教育???上交易的风险,并及时了解??需求,帮助??完成?上交易活动。?络电商管理平台应加强对商户资质和?常资信审查,减少、避免?络诈骗等违法犯罪?为的发?。案例9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童案(?)基本案情2017年4??6?间,被告?王某利??上QQ聊天软件,以某公司招收童星需视频考核为名,先后诱骗被害?赵某某(?,10岁)、钱某某(?,12岁)、李某某(?,12岁)与其视频裸聊。(?)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以视频裸聊?式猥亵?童,其?为已构成猥亵?童罪。王某猥亵?童,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犯猥亵?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三)典型意义?络?情信息的?强度刺激可能使青少年沉溺其中,甚??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审判时年仅20岁,在玩游戏时被当成?性,收到私聊和?告要求其裸聊和做动作,了解了这种?法之后,由于正值青春期,也想尝试?下,于是编造传媒公司名字,以招收童星考核?材为名,要求幼?与其裸聊,寻求刺激。本案被害?都是幼?,对于不良信息的辨别?差,缺乏基本性知识,对???为的性质没有清晰认识,希望成为童星因此被利?。在这个过程中,?母的监管是缺失的,孩?的?络?为没有受到?预和引导,对他们接受的?络信息缺乏甄选。本案警?:家长对孩?使?电?产品和互联??为不能不管不问,要帮助??识别?情、暴?、毒品信息,否则极有可能使孩?受到?络?情、暴?、毒品的侵害;要加强对未成年??的?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教育。互联?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净化?络环境治理,设置浏览级别限制,引导未成年?正确使??络,促进其健康成长。案例10付某某诉某?络公司、某教育中?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2014年2??同年6?,路透社经与某教育中?联系,某教育中??头同意路透社前往该中?进?采访。路透社与某?络公司签订协议,某?络公司于2014年7?1??2015年6?30?期间可转载其?件。2014年7?7?,某?络公司旗下的某?站刊出?组《探访北京戒?瘾学校》相关内容的照?和?章,相关?页第?张照?为付某某正?全?照,该图?为付某某坐在汽车后排座中间,左右各有?名成年?。付某某头微微低下,?光朝下,但图?没有打马赛克或者做其他模糊处理。该图?配有说明:“北京某教育中?是?所戒?瘾学校,学校通过军事化管理帮助青少年戒除?瘾。?前,类似这样的戒?瘾学校在中国已经多达250所。为了帮助孩?戒除?瘾,很多?母将孩?送到戒?瘾学校,让他们接受?理测验和军事化训练。”另,付某某全?照还出现在第???张照?中,该图?中付某某?穿便装,在沙发上与另外两名?着迷彩服的同龄??交谈。付某某?托下巴,头朝向另外两名??。该照?配有说明:“5?22?,北京某教育中?,?名刚到中?的?孩?正与其他学?交谈,在?母的要求下,这名?孩到这?戒瘾。”(?)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络服务提供者在刊载?络信息时,应特别注意对未成年?个?隐私和个?信息的保护。某?络公司旗下的某?站作为?络服务提供者,转载《探访北京戒?瘾学校》相关内容的照?和?章中,未经法定代理?同意使?未成年?付某某的正?全?照且对其?部图像未进?模糊处理。两张照?均可清晰的辨认出是付某某本?,并配有“?名上?成瘾的?孩”和“这名?孩到这?戒瘾”等?字,侵犯了未成年?隐私权。因某?络公司在国内的影响?,该组照?和?章被?量点击和转载,造成了付某某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依据民法有关规定,判决某?络公司在其某?站上发布向付某某赔礼道歉声明,赔偿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万元、公证费?千五百元、律师费三万元。(三)典型意义本案中,某?络公司转载的是其他新闻从业机构的新闻成果,并?亲?采访所得,此时新闻转载者也要对新闻内容进?合理审查,确保真实性。某?络公司虽与路透社签订有转载新闻的协议,具有合法转载路透社新闻的权利,但这不能免除其对新闻内容进?合理审查的义务。某?络公司没有尽到善良管理?必要的注意审查义务,所转载的新闻存在基本事实错误,同时还将未成年?个?隐私予以公开,不仅侵害了未成年?的名誉权,也侵害了其隐私权,给未成年?成长带来不利影响。本案警?:新闻?由并?毫?边界,?络服务提供者在转载新闻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审慎义务,特别是在关涉未成年?或重?敏感事件时要更加慎重,不能侵害他?的合法权益。

篇八:侵犯儿童权利典型案例

  

  2017年度???童性侵典型案例编者按:2017年,国内曝光了多起性侵?童案例,引发社会震惊和讨论。有的案例改变了?众认知,也有案例推动了制度或政策层?的探索。?童保护基?与律媒百?会联合推出了“2017年度???童性侵典型案例评选”,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让更多?关注性侵?童现象,了解案例背后需要关注的问题,并共同推动完善?童防性侵机制。1江苏?教师多次与初中学?发?性关系获刑三年(原编号为3号)【案例简介】2017年5?31?上午,常州市中级?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案例。其中?起案例为,常州市?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男学?多次发?性关系。2013年起,原系?坛区某中学?师黄某(?)任受害?王某(男,2001年?)所在初?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王某未满?四周岁的情况下,于2014年3??8?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童罪起诉?法院。常州市?坛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黄某犯猥亵?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典型意义】不只是?童,男童也可能遭遇性侵。这也提醒社会各界,在做预防性侵害教育时,?向的对象不能只是?童,家长也不能因孩?是男孩就认为"?枕?忧"。"?童保护"的?童防性侵课程?直坚持男?同堂,这也是原因之?。据"?童保护"统计,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童案件的778?中,?童遭遇性侵?数为719?,占92.42%;男童遭遇性侵?数为59?,占?7.58%。男童被性侵现状同样不可忽视,也更具有隐蔽性;同时相关法律也存在缺失情况。此案中,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意志,使?暴?、胁迫或者其他?段,强?与妇?发?性交的?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只能以猥亵?童罪论处。2南京车站男?当众猥亵"妹妹"被刑拘(原编号为5号)【案例简介】根据?友举报,2017年8?12?晚7时许,在南京?铁南站候车室,?名20岁左右的?伙,将?名??三岁的??孩抱坐在?腿上,并将?伸进?孩的裙内,在其胸部"活动"。该起猥亵?童事件被曝光后,引发?泛关注。后经调查,男?为18岁的段某某,与?母及其?母的"养?"同?候车,?被猥亵的"妹妹"不到10岁。8?15?,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微博通报称:警?以涉嫌"猥亵?童罪"对嫌疑?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8?28?,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童罪,将犯罪嫌疑?段某某批准逮捕。【典型意义】光天化?之下,家?对??孩进?猥亵,着实不可思议。更引?深思的是,在如此公开场合发?性侵?童案,??(敢)现场报警,直到?友举报,在?络上沸沸扬扬,才有了后续公检法部门的跟进。此案后,有?友随即发布了在重庆某医院?厅,姑?当众猥亵侄?的照?,最终犯罪嫌疑?被绳之以法。众?睽睽之下尚有性侵,?在?暗中隐蔽的性侵?童案还有多少?此案同样引发关于?童隐私保护的争论。为了保护隐

  众?睽睽之下尚有性侵,?在?暗中隐蔽的性侵?童案还有多少?此案同样引发关于?童隐私保护的争论。为了保护隐私,不应发布?童照?;?如果不发布照?,这两起案?的施害?会受到惩罚吗?实践中要探索的空间,还很?。3江苏?次"性侵未成年?罪犯"个?信息全公开(原编号为18号)【案例简介】2017年12?1?下午,淮安市淮阴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的被告?进?集中宣判。今年夏天,张某喜将邻居家的未成年?童骗?偏僻地段,以暴?威胁等?段对其进?猥亵。12?1?下午,张某喜被淮阴区?民法院?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外三名被告?陈某州等也因为强奸、猥亵未成年?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刑事判决?效?个?后,司法机关的门户?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向社会公开了这四?的信息并禁?其从事与未成年?密切接触的?作。【典型意义】这是江苏?次公开"性侵未成年?罪犯"个?信息,其中也有被告?有性侵?童前科。公开的个?信息包括犯罪?员的姓名、?份证号、照?、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在被公开信息?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司法机关还将禁?这些?员从事与未成年密切接触的?作。这是?次司法的探索和突破,对全国其他地区也有借鉴意义。4"西边的风"?站涉未成年?不雅图?(原编号为19号)【案例简介】2017年8?15?,根据群众举报,郑州市公安局??岗分局查处"西边的风"?站传播销售涉未成年?不雅图?视频案,抓获吴某升等涉案?4名。经查,2011年?2017年8?,吴某升以上海启蒙模特总公司名义招募模特拍摄照?及视频,伙同王某才、曹某丽、尹某某以拍摄?童教育?为由,先后蒙骗?百余名未成年?拍摄不雅视频,上传?开设的"西边的风"?站,以会员的形式销售,从中牟利50余万元。?前,吴某升、曹某丽、王某才3?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涉案?尹某某取保候审,案件在进?步办理中。【典型意义】如今?络上的?童?情图?、视频猖獗,背后受害者众。有?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特征明显,以招聘童星、模特等名义拍摄?情图?和视频,对于孩?来说,防不胜防。如果发现此类?站或视频只是?关了之或?删了之,显然远远不够,期待未来相关部门重拳出击。5浙江宁波16个???婴被性侵,?是熟?作案(原编号为8号)【案例简介】(2017年4?29?报道)据报道,宁波王??家16个??的?婴惨遭性侵。医?说:"?孩?的阴道后壁和会阴体的撕裂伤?常严重,需要紧急清创缝合!"王??怀疑是熟??的:"有个?我们是认识的,他也是在菜场?做?意的,有的时候会抱??玩。这回也是抱??出去玩,差不多40分钟才回来。当时宝宝?上拿着糖但是?光很呆滞,我给她换?服,碰到她下体,她有点不?兴,尿不湿的?已经渗到??去了……"犯罪嫌疑?随后被宁波奉化溪?公安分局抓获。【典型意义】很多?以为,孩??不会遭遇性侵,?此案中受害孩?才16个?,给?以沉痛的警醒。"?童保护"统计,2016年被公开报道的案件中涉及的778名受害者中,受害者年龄最?的不到2岁。其中7岁以下的有125?,占?16.07%;7(含)~12岁的有143?,占?18.38%;12(含)~14岁的有449?,占?57.71%;另有61?未提及具体年龄。?在过去?年的统计中,公开曝光的案例中,最?的受害?仅2个多?。

  6男?猥亵数名?学??

  还拍不雅视频威胁(原编号为13号)【案例简介】(2017年9?12?报道)近?,海沧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名猥亵?童的男?。这起猥亵案件的数名受害?均为不满14周岁的在校?学??。经查,犯罪嫌疑?郑某利?QQ聊天软件,使?不同QQ号码添加多名在校??为好友,?先通过冒充同龄??,在聊天过程中以相互交流??发育情况为由,骗取对?裸照。骗到对?裸照后,郑某??另?个号码以发布被害?的裸照相威胁,胁迫被害?和其见?,多次将被害?带?KTV、学校、公园等处,强?对被害?进?猥亵,并在猥亵过程中拍摄了?量被害?裸照和不雅视频,给数名正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在校??造成了巨?的??伤害。【典型意义】"?童保护"统计,2016年全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童案件中,?友作案31起,占?7.16%,2015年这?数字为7起。2016年?友作案案例曝光?幅上升,在互联?时代,教育孩?注意?络交友安全显得尤其重要。正处在青春期中的未成年?在上?过程中?定要慎重交友,注意?我保护,提?安全意识,不能将??的个?信息及隐私泄露给不明?份的"?友",?旦遭受性骚扰乃?性侵害,应当第?时间选择报警或者告知?师、家长。家长也应当加强未成年?性教育,对未成年?上?过程中的交友进?引导。7男家教性侵?学?,获刑??年并被宣告"从业禁?"(原编号为10号)【案例简介】(2017年12?26?报道)2016年3?起,家教?师邹明武利?给?娜(化名)辅导功课之机,多次以强?亲吻、抚摸、让被害?为其?淫等?段强制猥亵?娜。2017年12?26?,北京市海淀区?民法对此案进?宣判,被告?邹明武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决决定执?有期徒刑??年零六个?,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禁?被告?邹明武?刑罚执?完毕或者假释之?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相关的教育?作。【典型意义】该案系北京海淀法院?例对性侵害未成年的被告?宣告"从业禁?"的案件。法院指出,被告?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娜的任课及家教?师,本应知荣明耻、严于律?、教书育?,但却在教学过程中利??份的便利,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性学?。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法院依法对邹明武从重处罚。同时,根据邹明武犯罪?为持续的时间、次数、对象、?段及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再犯的发?、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教育环境,依法对邹明武宣告从业禁?。883岁"家教爷爷"猥亵?童

  曾因性侵幼?两次获刑(原编号为17号)【案例简介】(2017年12?11?报道)今年83岁的徐某某是?名退休教师,曾因犯奸淫幼?罪分别于1981年2?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7?31?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近年来,独居在某?区?套商品房?,在??家中做钢琴家教,有多名孩童师从徐某某进??对?学习。2017年1?20??2017年2?10?间,徐某某利???做家教之机,先后4次对?童甲(9岁)实施猥亵、2次对?童?

  2017年1?20??2017年2?10?间,徐某某利???做家教之机,先后4次对?童甲(9岁)实施猥亵、2次对?童?(9岁)实施猥亵。每次猥亵后,徐某某都会带孩?去逛南禅寺,买孩?喜欢的?具和?物,并要求孩?承诺不告诉家长。后来家长发现孩?有异样?报案,徐某某供认不讳。?锡市梁溪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徐某某犯猥亵?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决定执?有期徒刑五年六个?。【典型意义】2017年3?2?,"?童保护"组织召开全国代表委员座谈会,并建议"?定程度公开性侵?童犯罪者信息并进?从业限制"。?持者众,当然也有?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犯罪?员已经受到刑法处罚,如果公开信息或者从业限制属于?次处罚。"?童保护"认为,应坚持?童权益最?化原则。以此案为例,徐某某已经有过两次性侵?童的前科,竟然?给了他第三次作案的机会。作为家庭教师,即便进?从业限制,对于他有个"个体"来说也??。如果不将他的犯罪信息进??定程度公开(?如借鉴某些国家,让社区知晓),家长每天把孩?送?"狼?",难道这只是家长的责任吗?9?西?同4未成年少?遭强迫卖淫45天,涉案团伙已被刑拘和处罚(原编号为12号)【案例简介】(2017年8?2?报道)近?,?西省?同市公安局御东区公安分局成功告破?起以介绍?作为名,?法拘禁、强奸、组织4名未成年少?卖淫案,涉案?员共8?,其中5?未满18岁。4名未成年少?被?法拘禁45天,被迫为犯罪团伙卖淫敛财10万余元。御东分局表?,?前涉案的8名成员均已落?,案件主要3名嫌疑?已被刑事拘留,其他5名成员被治安处罚。【典型意义】关于强迫未成年?卖淫,今年7?,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卖淫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10?西??学?师多次课堂上猥亵??(原编号为6号)【案例简介】(2017年5?4?报道)?西壮族?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民法院以犯猥亵?童罪对李某进?宣判,李某?审获刑六年。2016年5?13?,柳江区教育局接到举报电话,在电话中柳江区某?学的学?称该班的数学?师"太?"了,上课的时候经常乱摸???体敏感部位,班?的???常害怕。教育局在对李某进?初步调查后,认定李某存在对???体敏感部位摸弄、接触现象,有性骚扰的主观故意,将李某移交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在柳江区某?学任数学?师,2016年4??5?期间,多次在检查学?作业时,伸?摸?学??体敏感位置。公诉机关认为其亲吻、抓摸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已经触犯刑法,请求法院以猥亵?童罪惩处。【典型意义】这起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终于看到有受害孩?主动举报,他们意识到??的权利正在受到侵犯,并勇敢地维权。我们应唤醒更多孩?的?我保护意识,事前预防,事前发?时懂得勇敢拒绝;如果已经发?,坚定理性地维权。如果遭遇性侵后选择沉默,可能纵然坏?继续伤害??,或者伤害更多孩?。说明:此??典型案例,经初次梳理出20个典型案例后,由?友和专家进?投票,?友投票占30%,专家投票占70%。评选标准和专家名单如下:

  准和专家名单如下:评选标准1.具有对公众的影响性案例具有典型性或者复杂性;较?范围地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警醒公众提?防范意识,对公众具有教育意义。2.具有对?法的促进性案例存在的问题暴露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缺陷;或案例给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推动?作以启?和动?;对推动相关法律和制度的?量的凝聚形成呼吁。3.具有对同类案件指导性相关部门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做法,秉承?童利益最?化原则,能对同类案件的起到?范和导向作?;或法律规定相对原则、尚不明确,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具有指导作?。4.具有维护?童权益的创新性在维护?童权益过程中对相关制度进?新探索和尝试;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作出裁判;对法律的适?范围有所突破或正确运?法理作出裁判、填补法律空?。5.具有新问题的代表性案例能体现新环境下的新?盾和新趋势;对预防和治理环节具有普遍参考和指导意义;对制度设计??有参考作?。评选专家张雪梅全国律协未成年?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童?军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社会?作学院副教授黄莉莉中国性学会青少年专委会委员、中国??宣传教育中?专家孙雪梅?童保护基?负责?、北京众?公益基?会理事长、凤凰?公益频道主编徐

  豪?童保护基?品牌部负责?、北京众?公益基?会副理事长、《中国报道》杂志执?主编●●

  ●截?2018年3?底,“?童保护”已在全国29个省份相继开课,培训志愿者数万?。通过与地?妇联、教育局、团委等部门的合作,培训当地教师授课,使得?童防性侵教育覆盖???拓宽,覆盖?童超过200万?,覆盖家长超过45万?。此外,还定期进?线上培训和讲座,?前各个平台上已有上千万?友参与。▼下?“阅读原?”是?童保护基?参与“超仁妈妈”的募捐链接,捐款和转发都是善举,我们期待和感谢您的?持!您的每?次善举,都会让更多的孩?受到帮助!

篇九:侵犯儿童权利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精品

  .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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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李吉顺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上述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岁的幼女。

  (二)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及其宿舍等处长期对20余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吉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吉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精品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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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被告人李吉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李吉顺死刑。罪犯李吉顺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吉顺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更为隐蔽,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间,均为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吉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吉顺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李吉顺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猥亵幼女,人数多达26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精品

  .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李吉顺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针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符合《性侵意见》第25条中第(1)、(4)、(5)项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李吉顺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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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琦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河北省泊头市某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王某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六名被害人中,王某甲刚满14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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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琦奸淫多名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均不满14周岁,董琦连续对上述五名幼女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但董琦对被害人王某甲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琦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同意核准原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在校女生实施的强奸犯罪,案发地点特殊,发生在学校女生宿舍内。被告人董琦采取翻墙、爬窗等手段进入女生宿舍后,连续作案,对六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奸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学生人身安全。依照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精品

  .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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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晚,本案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几名女生,没有一人在犯罪过程中进行呼救或反抗。其间,值班老师查房时,也没有学生向老师呼救,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究其原因,与被害人均尚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一定关系。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三、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某某(男,13岁)进行猥亵。至2013年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男,11岁)、谢某某(男,12岁)、尹某某(男,11岁)、何某(男,11岁)、邹某(男,13岁)、袁某某(男,12岁)等另外6名男童多次进行猥亵。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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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连志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魏连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人不满12周岁,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连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社区的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件。对于猥亵儿童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一般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为细化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针对不满12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从严。本案中,被告人魏连志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采取用小恩小惠进行引诱、哄骗精品

  .等手段,对7名男童多次实施猥亵,其中3名被害人不满12周岁,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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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连志及其辩护人提出,魏连志因个人特殊的生活经历,对成人有戒备心理,系恋童癖患者,其因心理疾病才实施猥亵。法院考虑到魏连志在犯罪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为了帮助其打开心结,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在庭审后专门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在心理专家的耐心帮助下,魏连志开始正视自身的问题,表示服刑期间将按照心理专家教授的方法,进行心理矫治调适。

  本案的发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差,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了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保护教育,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本案承办法官向广大家长发送了《致家长的一封信》,结合猥亵儿童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提出了建议,并且由多家媒体对本案及由此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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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李沛新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1年8月起,被告人李沛新乘其妻张某某外出之机,多次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住宅中,使用威胁、诱骗等手段,采取手摸乳房、阴部等方式,对继女何某某(被害人,时年10岁)进行猥亵。2013年5月17日,公安人员在李沛新家中将其抓获。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李沛新提起公诉。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沛新采取威胁、诱骗手段,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结合李沛新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沛新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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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父猥亵未成年继女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因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且在物质、生活条件等方面相对未成年人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支配关系,实施性侵害犯罪更为隐蔽,持续时间通常更长,未成年被害人更难以抗拒和向有关部门揭露,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李沛新与何某某的母亲张某某登记结婚,与何某某形成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其不仅不履行应尽的保护职责,还对年仅10岁的继女实施猥亵,为法律所不容,亦严重违背人伦道德。鉴于李沛新归案后能主动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五、刘箴芳等介绍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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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暑假期间至2013年4月底,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等八人,单独或交叉结伙,通过电话与嫖娼人约定之后,先后多次将周某、朱某、徐某、王某甲、沈某、陈某、陆某乙、黄某、庄某、李某、卢某等十一人(除卢某外,其他被介绍人均未成年,周某、朱某未满14周岁)带至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梅溪镇的多家酒店、宾馆或嫖娼人的住处等场所,介绍卖淫,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刘箴芳介绍卖淫8次,叶某介绍卖淫10次,徐某某介绍卖淫8次,刘某介绍卖淫8次,杜义权介绍卖淫4次,秦某某介绍卖淫2次,陆某介绍卖淫1次,王某介绍卖淫1次。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中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且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鉴于杜义权有介绍卖淫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精品

  .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对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徐某某、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秦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王某、陆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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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被告人杜义权提出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典型案件,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八名被告人中,除刘箴芳、杜义权已成年外,其他六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所介绍的十一名卖淫者多为未成年在校女生,部分被介绍卖淫者属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于被介绍卖淫者的年龄,各被告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依照刑法规定,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更易腐蚀其心灵,损害其身心发育,社会危害相对更大,构成犯罪的,因此,《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6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安吉县人民法院对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五名具有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情节的被告人,认定为“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并对其中两名已经成年且犯罪情节最为严重的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较好地体现了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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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案涉及六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在审理过程中,安吉县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方面:一是依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听取意见,开庭时不公开审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量刑时,注意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六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并在宣判的同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告知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

  近年来,类似本案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案件在多地均有发生。对于这类案件,除了强调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介绍卖淫者外,广大家长和学校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涉世未深的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自觉抵制享乐思想的侵蚀,自尊自爱,谨慎交友,切勿为了追求奢靡生活而放纵自己,甚至不惜违法犯罪。只有把教育和预防工作做在前面,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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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侵犯儿童权利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5起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对父母伤害未成年子女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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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05-2815:16:14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5起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陈孔佺故意杀人案、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林水全故意伤害案均为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

  “比起成年的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因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特别、优先的保护原则,对于针对未成年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今天对这5起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因家庭纠纷杀害亲生女儿

  陈孔佺因多次向前妻钟赛英催讨欠款无果,心生不满,扬言要杀死由其抚养的亲生女儿陈某某(被害人,时年5岁)以威胁钟赛英。

  2013年8月,陈孔佺带陈某某乘坐摩托车外出,途中再次向钟赛英催讨欠款未果,遂将陈某某手脚拎起,头部朝下,连续往柏油路面撞击数下。陈某某当场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陈孔佺见状顿感后悔,抱起陈某某乘坐摩托车来到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水门派出所求救并投案。陈某某构成重伤,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陈孔佺因家庭纠纷杀害自己的未成年女儿,致其重伤,该案属于典型的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周峰分析说,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中,虽然有的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但在量刑时并非一概从宽,必须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不同处理。

  周峰表示,法院认定陈孔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因陈孔佺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同时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孔佺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适当。

  未尽法定抚养义务致2女童饿死

  2011年1月乐燕生育一女李梦某后,与李文某同居。2012年3月乐燕再育一女李某。在李文某于2013年2月因犯罪被羁押后,乐燕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抚养两个女儿。乐燕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

  2013年4月,乐燕将两幼女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离家不归。6月21日,社区民警至乐燕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后发现李梦某、李某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

  鉴定,两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其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

  周峰指出,本案即2013年媒体广为报道的“南京饿死两名女童案”。本案中,被告人乐燕提出自幼未受到父母的关爱,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的审理向社会昭示,抚育未成年子女不但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发展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人伦准则,更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个人的文化、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乃至境遇的不同,均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乐燕的成长经历固然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漠视生命的借口,而本案的审理也反映出我们的社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救助。

  未婚少女产子后遗弃新生婴儿

  廖某某(时年18岁)与其男朋友交往期间怀孕,后二人分手。2012年2月,廖某某到广东省东莞市某厂打工。2012年7月8日1时许,廖某某在该厂员工宿舍三楼冲凉房2号房内自然分娩,产下一名男婴。后廖某某将该男婴遗弃在冲凉房地板上,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独自回宿舍拿毛巾到冲凉房4号房将身上的血迹洗掉,然后回到宿舍睡觉。当日15时许,该男婴在冲凉房2号房被发现已死亡。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员工宿舍将廖某某抓获。

  “本案是一起少女未婚先孕产子后遗弃新生婴儿触犯故意杀人罪的典型案例。”周峰介绍说,被告人廖某某怀孕后只身一人到外地打工,在工厂宿舍自然分娩婴儿后将其遗弃,致新生婴儿因未得到及时照料而死亡。廖某某的经历固然有值得同情的一面,但婴儿是无辜的,生命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一名成年人,不论因何种原因生育子女,对新生婴儿均负有妥善照料的法定义务。否则,因漠视生命,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继母对未成年子女长期施暴

  王玉贵系被害人张某的继母。2009年5月19日晚,王玉贵在家中用筷子将张某咽部捅伤,致张某轻伤。

  王玉贵自2005年开始与张某共同生活,其间经常趁张某生父张建志不在家时,多次对张某实施打骂、用铅笔扎等虐待行为。2005年春季的一天,王玉贵用吹风机将张某的头皮和耳朵烫伤。2008年12月的一天,王玉贵在家中将张某的嘴唇撕裂,次日上午张某至医院缝了三针并留下疤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其中反映出两点尤其具有参考意义。”周峰指出,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虐待罪,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虐待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本案的审判程序即反映出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公诉、自诉合并审理”的特点。

  周峰还指出,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对该子女的监护权都是法定的,没有权利放弃、转让,不论是否和该子女共同居住,仍然属于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子女遭

  受侵害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告诉。本案被害人张某的生母张美丽,在与张某的生父张建志离婚后,虽然没有与张某共同生活,但其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虐待罪告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在林水全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林水全因认为女儿林某某不听话,怀疑林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竟将林某某脱了衣服用开水烫,造成林某某重伤、四级伤残的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对被告人林水全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未成年人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父母本应当是他们最值得信赖的安全保障。父母一旦失职,甚至成为伤害未成年子女的凶手,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造成伤害,对未成年子女的精神也将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对于父母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周峰说。

  法制网北京5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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